{"error":false,"id":["101031607020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316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8-1-5","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22:21+08:00","提案日期":"2012-03-23","最新進度日期":"2012-03-27","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5_0003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蔡正元","徐少萍","江惠貞","楊麗環","謝國樑","黃偉哲","盧嘉辰","潘維剛","羅淑蕾","吳育昇","王育敏","李慶華","陳碧涵","翁重鈞","楊玉欣","林滄敏","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鄭汝芬","丁守中","黃昭順","呂玉玲","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055號","提案編號":"462委13055","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針對現行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採取隨車徵收之方式，有違鼓勵節能減碳之意旨，實應修正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由現行「隨車徵收」方式，改由「隨油徵收」，藉以兼收節約能源效果，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目的，在於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並養護市區道路，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其徵收與使用具有專款專用性質。現行汽燃費採「隨車徵收」方式，和世界主要國家普遍採「隨油徵收」方式並不相同。隨車徵收係按車輛種類、使用汽、柴油別及汽缸排氣量來畫分等級，由公路監理機關隨車代徵。隨油徵收制度係配合實際耗油量多寡計徵汽燃費，符合「租稅公平」及「使用者付費」的基本原則，對於車主而言更為公平合理，且有助於提高能源效率。綜上所述，汽車燃料使用費原本就該由使用者付費。為因應全球暖化及高油價現象，將汽車燃料費改為「隨油徵收」，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方能落實公平正義，並達到鼓勵節約能源之效。","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明定隨油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二，如第一項修正條文所示。\n\n二、賦予行政院本法修正後1年施行之緩衝時間，俾利本法修正後施行失之完善，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原條文其餘項次依序移列。\n\n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後，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之營運成本勢必增加，為避免高油價時代，因業者反映油價成本，導致物價齊漲的通貨膨脹情況惡化，並顧及民間交通事業營運困難，交通主管機關應於油價上漲致其營運困難時，實施紓困救濟措施，爰增訂第四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二。\n\n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行政院應於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n\n交通主管機關應於第二項施行後三個月內訂定辦法，對於因油價上漲致營運困難之運輸業者，予以紓困救濟。"}]}],"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6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16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16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16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