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3190702010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319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8-1-5","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22:18+08:00","提案日期":"2012-03-23","最新進度日期":"2012-03-27","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5_0003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林佳龍","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許忠信","呂玉玲","廖正井","蔣乃辛","羅明才","李鴻鈞","徐少萍","林正二","詹凱臣","吳育仁","盧嘉辰","陳鎮湘","陳碧涵","陳學聖","蔡正元","翁重鈞","楊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068號","提案編號":"462委13068","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林佳龍、江惠貞等21人，針對現行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採取隨車徵收之方式，為確實符合相關費用之開徵目的，應以燃料使用量作為徵收依據，上開規定未細分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與耗油量多寡，均課以同一費率，顯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從而應予修改，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之平等原則。另因應全球暖化及高油價現象，以「隨油徵收」方式徵收燃料使用費，亦可收節約能源之效，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現行公路法二十七條汽車燃料費採取隨車徵收的方式，違反社會公平正義，背離「汙染者付費」精神，更無法鼓勵節約能源，本席等認為，為因應高油價時代來臨及全球暖化現象，將汽車燃料費改為「隨油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公平正義，並收鼓勵節約能源之效。並明定隨油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如第一項、第二項修正條文所示。\n\n二、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修訂原交通部為交通及建設部。","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汽車添加燃料時依添加量按公告費率徵收。\n汽車燃料費之公告費率、相關徵收事項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之改變，需行政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以資因應，特賦予主管機關本法修正後1年施行之緩衝時間，俾利施行之完善，爰增訂第一項如修正條文所示。\n\n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後，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之營運成本勢必增加，為避免高油價時代，因業者反映油價成本，導致物價齊漲的通貨膨脹情況惡化，並顧及民間交通事業營運困難，政府短期內應予補助。故授權交通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於新制實施五年內實行補助措施，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前條規定之辦法，主管機關應於前條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n\n因前條修正使油價上漲致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困難者，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予以補助，補助期間於第一項規定之徵收辦法施行後五年為限。"}]}],"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19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19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19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