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322070201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322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8-1-7","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14:03+08:00","提案日期":"2012-04-13","最新進度日期":"2012-12-13","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9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7_00045/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1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忠信、劉櫂豪、林岱樺、許添財、陳歐珀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忠信、林佳龍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10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0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許忠信","林佳龍"],"連署人":["張慶忠","蔡煌瑯","潘孟安","高志鵬","蕭美琴","尤美女","李俊俋","黃偉哲","林世嘉","姚文智","陳其邁","劉建國","魏明谷","許智傑","吳宜臻","陳明文","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1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3114號","提案編號":"618委13114","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林佳龍等19人，鑒於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漏未規定該約定公司債受償順序之主體為參與約定之相關債權人，有違我國所採之債權相對性原則，為補其疏漏，爰提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之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司債是有資金需求的企業為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所發行的一種債券，這種債券是債務人同意在未來某些特定時日按期支付利息，並於到期時將本金償還給持有債券之債權人的一種契約。\n二、我國法律採債權平等原則，僅於法律明定或債務人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之情形者，始例外承認該特定之債權或特別之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上述特約屬債權契約，給予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權利，依我國繼受歐陸國家法律體系之結果，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當事人僅得向相對人主張債權行為所生權利義務等法律效果。\n三、是故，原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公司債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上述債權契約平等原則，除法定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之外，應屬平等一致，又縱使當事人之間做成受償順序之相關約定，依上述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原則，亦僅於相關債權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非同於物權之絕對效力，對約定以外之第三人發生約定之效力。\n四、綜上，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尚有疏漏，應補充該條文之主體為參與約定之相關債權人，以彌補其不足。特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83","說明":"一、公司債契約屬債權契約，依我國所採之債權平等及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人對於其受償順序之約定僅在約定之契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僅於相對人之間發生債權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等法律效果。\n\n二、是故，原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公司債債權人之受償順序依上述債權契約平等原則，除法定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之外，應屬平等一致，又縱使當事人之間做成受償順序之相關約定，依上述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原則，亦僅於相關債權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非同於物權之絕對效力，對約定以外之第三人發生約定之效力。\n\n三、綜上，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尚有疏漏，應補充該條文之主體為參與約定之相關債權人，以彌補其不足。","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債權人得彼此約定其債權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參與約定之債權人的債權。"}]}],"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2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22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22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22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