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3290702009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329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8-1-6","會議代碼:str":"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19:20+08:00","提案日期":"2012-04-06","最新進度日期":"2014-05-13","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6_00036/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305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7人、委員陳亭妃等23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等26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2220710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10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319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3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7人「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1707025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4人「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42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3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3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6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高志鵬","楊曜","陳明文","蘇震清"],"連署人":["劉建國","陳亭妃","劉櫂豪","鄭麗君","李應元","林佳龍","柯建銘","蕭美琴","林淑芬","陳節如","黃偉哲","趙天麟","李俊俋","許智傑","李昆澤","姚文智","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13181號","提案編號":"380委13181","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楊曜、陳明文、蘇震清等21人，鑑於高速鐵路已於民國96年正式通車營運，為國內交通運輸寫下歷史新頁。然高速鐵路之行車速度每小時將近300公里，為與傳統鐵路有一區隔，爰擬具「鐵路法第二條、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區隔傳統鐵路與高速鐵路之差異，於鐵路法第二條增訂「高速鐵路」之說明，並賦予明確之定義。\n二、為確保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於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明訂排除高速鐵路之適用範圍，並於第二項增訂但書。","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n\n一、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n\n二、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n\n三、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n\n四、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n\n五、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n\n六、捷運系統鐵路：指供都市及其鄰近衛星市、鎮使用之有軌迅捷公共運輸系統。\n\n七、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n\n八、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及其有關之斷電及保護設施。\n\n九、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n\n十、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3","說明":"為因應我國高速鐵路營運之所需，於本條增訂高速鐵路之定義。","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n\n一、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n\n二、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n\n三、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n\n四、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n\n五、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n\n六、捷運系統鐵路：指供都市及其鄰近衛星市、鎮使用之有軌迅捷公共運輸系統。\n\n七、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n\n八、高速鐵路：指列車營運速度經許可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n九、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及其有關之斷電及保護設施。\n\n十、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n\n十一、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現行":"第六十一條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n\n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n\n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67","說明":"一、為因應高速鐵路之營運與一般鐵路適用本條例產生疑義，第一項之規定，爰明訂適用範圍排除高速鐵路。\n\n二、考量鐵路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影響行車安全及供電線路之緊急情況時，如需先行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後，始得砍伐或修剪，恐緩不濟急，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鐵路機構於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n\n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十一條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n\n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n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29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29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29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