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409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409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1-8","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09:58+08:00","提案日期":"2012-04-20","最新進度日期":"2012-04-24","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8_0001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262號","提案編號":"462委13262","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採取「隨車徵收」的方式，違反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背離汙染者及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無法鼓勵國民節約能源，亦不符合世界潮流。為因應高油價時代來臨，及全球暖化現象。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為「隨油徵收」，俾落實公平原則，鼓勵節能減碳，同時符合世界潮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汽車排氣量級距而採取「隨車」方式徵收，即是以各型車的種類（大型車、小型車、貨車、機踏車）、用途（營業、自用）估計每輛車每年之平均耗油量，作為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依據。因此不論每輛車使用之燃料高於或低於平均耗油量，只要是同型車輛即課徵同額費率，使得用油量少的人與用油量多的人繳交相同的汽車燃料使用費，造成不公平現象，不符合汙染者及使用者付費的公平正義原則。\n二、為因應高油價時代來臨，及全球暖化現象，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應該為，促使能源的節約使用及減緩排碳的效果。但現行採取「隨車」方式徵收，非以燃料使用量作為實質課徵之主體，無法直接有效的鼓勵民眾節約能源，亦未能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實應予以改善。\n三、當今世界上主要用油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等，接採行「隨油徵收」方式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可見以燃料使用多寡作為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的主體已成為世界趨勢，我國實無迴避之理由。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為「隨油徵收」，俾落實公平原則，兼顧鼓勵節約能源，同時符合世界潮流。（修正第二十七條）\n四、惟現行「隨車徵收」方式已施行多年，為使主管機關及汽車燃料使用者，於本法修正後有因應調適之時間，爰給予1年之過渡期間做為緩衝。（修正第八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第一項不修正。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使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落實公平原則，兼顧鼓勵節能減碳，同時符合世界潮流，明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為「隨油徵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n前項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現行":"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101","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現行「隨車徵收」方式已施行多年，為使主管機關及汽車燃料使用者，於本法修正後有因應調適之時間，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給予一年之過渡期做為緩衝。","修正":"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月○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9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09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09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09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