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61107020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611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8-2-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47:08+08:00","提案日期":"2012-09-18","最新進度日期":"2015-01-16","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01_00086/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01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4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10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3823號","提案編號":"822委13823","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近年來外國人來台觀光及我國國民出國觀光總人數雖有增加，惟不論外國人來台觀光及國人出國觀光人數之比率，中國方面均大幅成長，其他國家或地區則逐漸減低，整體觀光產業之發展顯有傾中國化及去國際化、本土化之失衡現象，有違發展觀光係為「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國內經濟、推廣本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敦睦國際友誼」之國際潮流與趨勢。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宏揚中華文化」之文字，並明定「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俾使我國觀光產業發展得以正常化及國際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規定，「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為其立法目的。考其立法沿革，發展觀光條例制定於民國58年，「宏揚中華文化」之文字係於民國69年該法全案修正時所增訂，經查當時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為表現我悠久歷史之風範」。惟時空環境變遷，上述之文字，實違反當前發展觀光之國際潮流與趨勢，其立法理由，更顯得荒謬，爰予刪除。（修正第一條）\n二、發展觀光除可以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經濟繁榮，推廣本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外，敦睦國際友誼更是重要的目的之一。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近年來外國人來台觀光及我國國民出國觀光總人數雖有增加，惟不論國人出國觀光或外國人來台觀光人數之比率，中國方面均大幅成長，其他國家或地區則逐漸減低。中國來台觀光客人數，占所有來台觀光客人數，由2008年的6.56%，成長到2011年的29.30%；國人出國觀光到中國的人數，占所有出國觀光人數，由2008年的7.9%，成長到2011年的29.70%。反之，日本來台觀光客人數，占所有來台觀光客人數，由2008年的28.26%，降低到2011年的21.26%；國人出國觀光到日本的人數，占所有出國觀光人數，由2008年的15.47%，降低到2011年的11.85%。美洲（包括美國、加拿大）來台觀光客人數，占所有來台觀光客人數，由2008年的11.99%，降低到2011年的8.13%；國人出國觀光到美洲的人數，占所有出國觀光人數，由2008年的6.86%，降低到2011年的4.93%。歐洲（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英國、荷蘭、瑞士）來台觀光客人數，占所有來台觀光客人數，由2008年的5.22%，降低到2011年的3.48%；國人出國觀光到歐洲的人數，占所有出國觀光人數，由2008年的2.65%，降低到2011年的2.49%。大洋洲（包括澳洲、紐西蘭）來台觀光客人數，占所有來台觀光客人數，由2008年的1.78%，降低到2011年的1.15%；國人出國觀光到大洋洲的人數，占所有出國觀光人數，由2008年的0.46%，降低到2011年的0.11%。（附表一、附表二）國人出國觀光或外國人來台觀光人數之比率，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逐漸減低，間接造成過去幾年來，至少有英航、法航、美航、德航、瑞航、澳航及南非等航空公司停飛台灣航線。換言之，政府機關在整體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推廣上及整體觀光產業發展的結果，顯有傾向中國化及去國際化、本土化之失衡現象，實有違發展觀光係為「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國內經濟、推廣本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敦睦國際友誼」之國際潮流與趨勢，亟待改善。爰明定「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俾使我國觀光產業發展得以正常化及國際化。（修正第五條）","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2","說明":"本條例立法目的中之「宏揚中華文化」文字，係於民國六十九年該法全案修正時所增訂，經查當時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為表現我悠久歷史之風範」。惟時空環境變遷，上述文字，實違反當前發展觀光之國際潮流與趨勢，其立法理由，更顯得荒謬，爰予刪除。","修正":"第一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五條　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其受委託法人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說明":"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國民出國觀光及外國人來台觀光總人數雖有增加，惟不論國人出國觀光或外國人來台觀光人數之比率，中國方面均大幅成長，其他國家或地區則逐漸減低，且有多家西方航空公司停飛台灣航線。換言之，整體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推廣上及發展的結果，顯有傾中國化及去國際化、本土化之失衡現象，實有違發展觀光係為「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國內經濟、推廣本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敦睦國際友誼」之國際潮流與趨勢，亟待改善。爰明定「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俾使我國觀光產業發展得以正常化及國際化。","修正":"第五條　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其受委託法人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11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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