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9190702009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919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8-2-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41:17+08:00","提案日期":"2012-09-28","最新進度日期":"2012-10-02","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02_0002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詹凱臣"],"連署人":["邱文彥","江惠貞","潘維剛","楊瓊瓔","楊應雄","吳育仁","陳鎮湘","盧嘉辰","楊玉欣","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簡東明","吳育昇","丁守中","楊麗環","陳碧涵","鄭汝芬","蘇清泉","羅明才","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875號","提案編號":"462委1387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詹凱臣等22人，基於公平性、節約能源、簡化稽徵程序等原則，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恢復隨油徵收，有效透過「以價制量」之機制，達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並改善交通之目的。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七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大眾運輸發展維運所需經費，得隨實加油費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惟為兼顧大眾運輸發展維運和營業之需要，以及國防與外交的特殊狀況，明定得經交通及建設部核定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以降低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之衝擊，避免間接造成大眾運輸業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發生困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公平性、節約能源、簡化稽徵程序等原則，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恢復隨油徵收，有效透過「以價制量」之機制，達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並改善交通之目的。\n二、有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許多規劃中之大眾運輸系統之維運發展皆難以如期推動，又多數都市大眾運輸系統普遍不盡完備，爰明定將「大眾運輸發展維運」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俾有效解決大眾運輸系統維運發展之財源問題。\n三、明定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得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另為避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影響油價上揚，而間接造成大眾運輸業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發生困難，爰明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大眾運輸業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使用多種能源為動力之車輛，得視大眾運輸發展維運及營業之需要，經交通及建設部核定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n四、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修訂原交通部為交通及建設部。本法業經修訂後，交通及建設部應儘速予以配合修正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以臻明確與妥適。","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基於公平性、節約能源、簡化稽徵程序等原則，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恢復隨油徵收，有效透過「以價制量」之機制，達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並改善交通之目的。\n\n二、有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許多規劃中之大眾運輸系統之維運發展皆難以如期推動，又多數都市大眾運輸系統普遍不盡完備，爰明定將「大眾運輸發展維運」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俾有效解決大眾運輸系統維運發展之財源問題。\n\n三、明定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得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另為避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影響油價上揚，而間接造成大眾運輸業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發生困難，爰明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大眾運輸業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使用多種能源為動力之車輛，得視大眾運輸發展維運及營業之需要，經交通及建設部核定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n\n四、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修訂原交通部為交通及建設部。\n\n五、本條文修訂後，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其規範顯有欠明確、妥適，交通及建設部應儘速予以配合修正。","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大眾運輸發展維運所需經費，得隨實加油費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得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大眾運輸業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使用多種能源為動力之車輛，得視大眾運輸發展維運及營業之需要，經交通及建設部核定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稽徵費率、範圍、程序、減免、徵收期間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9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919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919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919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