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920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920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2-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41:11+08:00","提案日期":"2012-09-28","最新進度日期":"2013-05-21","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議案名稱":"「商港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02_00018/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2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李昆澤","邱志偉","許智傑","楊曜","趙天麟","陳亭妃","林佳龍","林岱樺"],"連署人":["林淑芬","何欣純","蕭美琴","陳其邁","魏明谷","田秋堇","陳雪生","林正二","陳歐珀","薛凌","高志鵬","鄭麗君","劉櫂豪","邱議瑩","吳秉叡","李俊俋","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13880號","提案編號":"454委1388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志偉、許智傑、楊曜、趙天麟、陳亭妃、林佳龍、林岱樺等25人，鑒於我國現行國際商港對外主要聯絡道路建設尚未完善，以致客、貨運聯外陸路運輸須經由港區內道路集散，再透過市區道路連接至國道、省道等聯外主幹道。長期以來，往來各港區之貨車需借繞市區道路，除加重地區道路交通負荷、導致路面容易變形損壞，並造成港區周邊連接性道路系統客、貨車混流，嚴重影響沿線交通安全與環境品質。因此，造成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背負沉重的道路養護負擔，以地方政府之財政實難以支應，由於港區對外聯絡道路與港區發展、客貨順暢息息相關，故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相關聯外道路之興建維護費用，方屬合理，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國際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除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以及第十一條：「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規定，亦即航港建設基金支付必須以國際商港區域『內』範圍為限。\n二、惟我國現行國際商港對外主要聯絡道路建設尚未完善，以致客、貨運聯外陸路運輸須經由港區內道路集散，再透過市區道路連接至國道、省道等聯外主幹道。長期以來，往來各港區之貨車需借繞市區道路，加重地區道路交通負荷、導致路面容易變形損壞，嚴重影響沿線交通安全與環境品質。因該市區道路位處港區『外』，相關興建維護費用不適用航港建設基金規定，造成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背負沉重的道路養護負擔，且因道路品質不佳，引發民怨不斷。\n三、基於港市合作理念，港埠經營應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繁榮，並提昇港區周邊道路交通服務品質、環境綠美化與噪音、空氣汙染防治等工作，況且港區對外聯絡道路與港區發展、客貨順暢息息相關，而且在民國90年以後，為加入WTO將「商港建設費」改制「商港服務費」，並不再提撥分配予港口所在地，對地方政府財政影響甚鉅，而且還要增加市區道路養護之負擔，顯屬不公平。\n四、爰此，修正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增訂「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興建維護費用，屬於航港建設基金支付之範圍，以符現況需求。另關於聯外道路之認定與範圍，由主管機關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及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以資明確。","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港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14","說明":"一、港區主要對外聯絡道路與市區之聯結關係密切，影響市區交通、民眾生活品質，若航港建設基金支付僅限於港區內公共基礎設施，對港口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並不公平，基於港市合作與共繁共榮之前提，應將港區對外聯絡道路納入航港建設基金支付範圍。\n\n二、有關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範圍如何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與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三方協議訂定之。故新增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十一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及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n\n前項港區對外聯絡道路之範圍，由主管機關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0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920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920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920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