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10160702003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1016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31:51+08:00","提案日期":"2012-10-26","最新進度日期":"2012-10-30","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06_0003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林明溱","吳育仁"],"連署人":["呂學樟","蔣乃辛","盧秀燕","廖正井","王廷升","徐少萍","呂玉玲","孫大千","詹凱臣","蔡正元","蔡錦隆","楊玉欣","羅明才","江惠貞","羅淑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4061號","提案編號":"1409委14061","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林明溱、吳育仁等18人，鑒於國內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繁，雖有關部門提出嚴格之處罰及加強道安檢查，但仍無法有效嚇阻國人酒後駕車之惡習，已嚴重危害國人之生命安全。足見現行法規無法有效嚇阻酒後駕車之惡習，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更無明定處罰酒後駕車之條文，故為維護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應將酒後駕車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則。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增訂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國內經濟生活富裕，應而聚餐均會飲酒以達歡樂氣氛，可國人對於酒後駕車之行為公德心、守法觀念均明顯不足，致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攀升，足見酒後駕車之行為以嚴重違反社會秩序情節，更造成他人生命安全備受威脅，故為保障國人道路安全將酒後駕車之行為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冀以達成杜絕酒後駕車之目的。\n二、依據現行我國對酒後駕車之法令，僅有罰緩及刑責，而多數酒後駕車肇事之個案雖遭移送地方檢察署，但通常行為人與受害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即有機會獲緩起訴、交保或罰金，導致國人亦認定現行酒後駕車法規無法對富人有嚇阻之效用。為有效達到嚇阻之效用，應明訂酒後駕車之行為人應處拘留3日，且亦不得折抵罰緩，以達立法之公平性。\n三、爰此，為有效嚇阻及嚴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將酒後駕車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條文，用拘留作為處罰手段之一比現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僅罰鍰之行政罰法，更具有嚇阻之效力，以維護國人道路安全及生命財產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之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但卻未將酒後駕車納入，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繁，應將酒後駕車之行為納入本法，以達嚇阻該惡習，此為民眾期盼之立法潮流。\n\n二、依據現行我國對酒後駕車之法令，僅有罰緩及刑責。為有效嚇阻國人酒後駕車之惡習，違反本次修正增訂之條文，即強制拘留三日，不得以罰鍰折抵拘留天數，以遏制許多民眾對酒駕行為認定僅需繳納罰鍰以罰錢了事之僥倖心態。\n\n三、爰此，為有效嚇阻及嚴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將酒後駕車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條文，用拘留作為處罰手段之一比現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僅罰鍰之行政罰法，更具有嚇阻之效力，以維護國人道路安全及生命財產之權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酒測值已達公共危險認定之標準值者，處拘留三日以下，致人死傷者，處拘留五日。\n\n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以罰鍰折抵拘留天數。"}]}],"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6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016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016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016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