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12060702007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1206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17:34+08:00","提案日期":"2012-12-14","最新進度日期":"2014-05-21","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13_00042/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3052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委員李貴敏等28人分別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910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03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4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0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30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尤美女","劉建國","潘孟安","邱志偉","蔡其昌"],"連署人":["吳宜臻","田秋堇","劉櫂豪","黃偉哲","李昆澤","陳歐珀","林世嘉","何欣純","吳秉叡","林佳龍","李應元","葉宜津","林淑芬","柯建銘","鄭麗君","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0號委員提案第14456號","提案編號":"1570委14456","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劉建國、潘孟安、邱志偉、蔡其昌等21人，鑒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整體架構欠缺「當事人同意最高性」對資訊自決權利之核心精神，架空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控制的意義，亦無法落實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法規上的闕漏造成「敏感性個人資料」的保護更為不足，條文中之但書規定，「當事人同意」僅為例外條款的條件之一，將導致敏感性個人資料的特別保障僅「徒具形式」。為符合國際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賦予最高度保護之趨勢，保障當事人「人格權」，保護當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利」，爰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後，確實填補舊個資法（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往過於簡陋而留下的規範漏洞，新增的法規變革包括：普遍適用主體、擴大保障客體、廢除非公務機關登記取得執照之規定、增加告知等行為規範等。儘管如此，個人資料保護法仍存在基本架構的闕漏，如欠約落實「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利」與「資訊隱私保護義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所追求之基本價值。\n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應以「人格權」保障做為最高指導原則，「個人資訊自主控制可能性」的「資訊自主決定權」應為立法之核心價值，且從觀諸各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制，亦往往以「資訊自主決定」原則作為出發點。在現行個資法條文中，以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訊為例，「當事人同意」僅是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條件之一，當公務機關只要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任一條件，就可無須當事人書面同意，顯見個資法忽略了「當事人同意最高性」之資訊自決權利。\n三、司法院釋字六○三號解釋揭示憲法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無論一般或特種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當事人同意權本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故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若無「當事人書面同意」情形，將造成當事人對其自己之特種資料無書面同意權，嚴重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n四、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中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規範，雖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惟該條但書中列出多項容許蒐集敏感性個人資料之例外條款，而「當事人之同意」僅係可例外蒐集之條件之一，並非必要之條件，導致該法對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規範，無異於一般性個人資料之保護，而徒具形式。\n五、此外，在現行個資法中諸多條文中存在許多抽象度極高且籠統的「公共利益」條款，其所涉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問題，本質無非是立法者「默示授權」予行政機關作個案認定，未來在法律適用上將可能引發爭議。因此，「公共利益」對個資法此一特定法律領域而言，在法條中大量浮濫地使用「公共利益」之法律概念，是否為一良善的概念工具，實應進行檢討。甚至，在影響個人權益甚大之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更應避免加入「公共利益」條款作為行政機關便宜行事之用。","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法律明文規定。\n\n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n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n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n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7","說明":"一、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為免爭議，爰增列如第一項本文。\n\n二、司法院釋字六○三號解釋揭示憲法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無論一般或特種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當事人同意權本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故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若無「當事人書面同意」情形，將造成當事人對其自己之特種資料無書面同意權，嚴重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因此，本條係規範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更應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n\n三、對於公務機關對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新增第二項係參考歐盟1995資料保護指令「敏感性資料禁止處理原則」，在蒐集或處理敏感性個人資料前，除應有法定執掌所授權之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必要範圍內為之外，更須在第一至第四款所訂例外情形下，方得為之。\n\n四、對於非公務機關對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新增第四項係參考歐盟1995資料保護指令「敏感性資料禁止處理原則」，在蒐集或處理敏感性個人資料前，應符合該項各款規定，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n\n五、原則上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對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在部分特別情形下，或已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等，爰新增第五項規定，免除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書面同意。","修正":"第六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敏感性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n\n公務機關對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n\n一、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n\n二、為進行與當事人有關之訴訟或其他民事、刑事或行政紛爭解決程序所必要。\n\n三、為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或科學知識之目的。\n\n四、法律明文規定。\n前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不得逾越該公務機關法定執掌所授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其相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n\n非公務機關對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n\n一、法律明文規定。\n\n二、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n\n三、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n\n四、學術研究機構為科學知識之目的，進行調查、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n五、為正當報導與公益有關事務所必要。\n\n六、為進行與當事人有關之訴訟或其他民事、刑事或行政紛爭解決程序所必要。\n\n七、為當事人之醫療診治或疾病預防目的，而由專業醫事人員所進行之必要行為。\n\n第二項與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除書面同意：\n\n一、依法律規定得不經當事人同意者。\n\n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n三、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且當事人事實上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或情況緊急不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者。\n\n四、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對當事人權益僅造成極微小之影響，而取得當事人同意程序將嚴重妨礙合法目的之達成，且已依其他適當方式保護當事人權益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6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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