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12200702004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1220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10:58+08:00","提案日期":"2012-12-28","最新進度日期":"2012-12-28","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5/LCEWA01_08021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15_0002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文玲","許添財","柯建銘","邱議瑩","林佳龍","尤美女","蔡其昌","許忠信","李昆澤","黃偉哲","潘孟安","陳唐山","李桐豪","何欣純","邱志偉","薛凌","林岱樺","李俊俋","鄭麗君","吳宜臻","魏明谷","陳節如","張曉風"],"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4557號","提案編號":"1559委14557","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鑒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相關職掌事項之審議，為使教評會更具公正性、客觀性，爰修訂「教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明訂教評會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之組成應為相同比例，以避免單方權力過大，影響審議結果，是否有當，呈請公決。","說明":"一、學校之主體為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但學生未成年，其權益由家長代理，為能使學生權益得以保障、教師及行政人員監督力量相等，故將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代表依相同比例組成，以避免單方權力失衡，影響審議結果。\n二、各國教師工會在「扶助弱勢」的社會運動中不曾缺席，不論是國際教育組織（EI）近年的「反童工」運動、美國教師聯盟大力聲援的「健保改革」或我國教師工會反對教育階級化、要求降低生師比、增加教育經費及維護教師專業自主等，在教育政策上產生正面影響，有效為學校教育品質把關，在在都表現出教師組織關心社會弱勢、反對貧富落差的自主意識，而將教師工會成員納入教評會之組成，可捍衛學校教育品質及發揮監督學校依法行政之功能。","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n\n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02-12-24-修正:14","說明":"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於審議教師聘任、資遣、停聘、解聘、不續聘等相關事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教評會應將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調整為相同比例，以避免單方權力過大，影響審議結果；並將教師工會者納入教評會委員組成，以捍衛學校教育品質並監督學校依法行政。","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n\n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相同比例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包含兼任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學校有教師工會者，其代表與家長會之代表應至少一人；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0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220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220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220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