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12220702008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1222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08:43+08:00","提案日期":"2013-01-04","最新進度日期":"2015-01-16","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6/LCEWA01_08021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16_00014/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01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4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10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許智傑","李昆澤","邱議瑩","李俊俋","姚文智","陳亭妃","魏明谷","薛凌","陳明文","鄭麗君","段宜康","吳秉叡","葉宜津","林淑芬","潘孟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4567號","提案編號":"822委1456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鑒於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動觀光，然違法經營且未經安檢通過的日租套房及民宿大量出現，除影響到合格旅館業者權益之外，更嚴重違害遊客生命安全，萬一發生消費糾紛也因無法可管，使住宿民眾面臨求償無門之情事。由於日租套房經營者常特意避開「日租」二字，直接將其日租套房取名「某某公寓」、「某某住宿」，藉此混淆視聽，而違法民宿或日租套房業者除將官網設在國外以躲避追查，更常在官網打出接待過知名藝人等宣傳文字，讓民眾誤認無違法問題而入住，其行為手段已與詐欺無異。為促進我國觀光產業正常發展，爰此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未領有旅館執照卻從事月租以下租賃行為，經營旅館業務者，以及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高額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得公布經營者之姓名及營業地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以期有效嚇阻業者違法經營之情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租套房是近幾年興起的一種旅宿型態，大多混雜隱藏在商業大樓或集合住宅中，假藉「民宿」之名或登記為「租賃業」，實質上卻是經營旅館業務。未領有旅館的營業執照，以「日租」或「週租」方式經營，都屬旅館業，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才能營業。\n二、日租套房不僅違法，其消防與建築規劃也未經主管機關把關，安全性差，一但發生火災或地震等天災，後果不堪設想。且此類違法經營者雖主打低價，但常因未立合約而發生消費糾紛，又因房東被認定為非企業經營者，使得消保官難以介入協助。\n三、台灣近年積極推動觀光，來台觀光人次即已達七百萬人次，加上國內週休二日旅遊風氣盛行，使得違法民宿及日租套房業者有機會大賺不義之財，不但嚴重影響合格旅館業者之權益，更無法保障遊客生命安全與居住品質，長久下去也將重創台灣在國際上辛苦建立起之旅遊形象。\n四、本條例修正後除提高罰鍰金額，更得由主管機公布經營者之姓名及營業地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以保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59","說明":"一、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以及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加重其罰鍰，以原條文之兩倍金額罰之。\n\n二、上列違法經營者得由主管機關公布經營者之姓名及營業地址，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公布經營者之姓名及營業地址，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公布民宿負責人之姓名、民宿名稱及營業地址，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業者者負擔。"}]}],"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22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222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222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1222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