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03180702003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0318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8-3-6","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59:41+08:00","提案日期":"2013-03-29","最新進度日期":"2015-01-16","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306_00005/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01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4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10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邱議瑩","蔡其昌","李昆澤","李俊俋","鄭麗君","楊曜","尤美女","吳秉叡","何欣純","陳節如","潘孟安","許智傑","蕭美琴","趙天麟","李應元","許添財","陳歐珀","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4743號","提案編號":"822委14743","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為日租套房屬於非法旅館，且未通過政府各相關單位檢核，公共安全無保障，但常以不動產租賃或其他名義刻意規避法令。為防止日租套房及未具旅館業登記之業者遊走法律邊緣，以保障合法旅館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n\n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n\n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n\n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n\n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n\n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n\n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n\n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n\n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n\n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n\n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3","說明":"一、現行許多未領有旅館業登記之業者，而以日租、會館、招待所等其他名義，實際上亦係提供旅客住宿、休息之營業行為，其亦應受旅館業之限制規範，以保障旅客權益，爰修正第八款規定。\n\n二、其餘款次均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n\n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n\n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n\n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n\n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n\n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n\n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以其他方式名義而有提供旅客一星期以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者，亦屬之。\n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n\n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n\n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n\n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現行":"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n\n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n\n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n二、現行第三項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其得不受旅館業營業程序及限制。但現行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公教會館、警光會館、林務局招待所、育樂中心、青年活動中心、學舍，甚至廟宇、醫院，均有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休息，甚至許多經營方式皆採委外辦理，其實際均與旅館業無異。縱使其僅限於特定對象，但其特定對象為多數人，而非特定少數人。為保障所有旅客之安全及權益，現行第三款之例外規定，並無存在之必要。仍須依旅館業營業程序及相關限制始得營業，爰刪除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n\n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刪除現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該項修正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給予其一年之過渡緩衝期限，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318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318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318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