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04120702010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0412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51:59+08:00","提案日期":"2013-05-03","最新進度日期":"2013-05-07","法律編號":["04641"],"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考績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3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311_0003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貴敏","陳鎮湘","王育敏","羅淑蕾","呂學樟","潘維剛","陳淑慧"],"連署人":["林郁方","呂玉玲","陳碧涵","吳育仁","盧秀燕","江惠貞","羅明才","廖正井","詹凱臣","蔡正元","陳根德","徐少萍","林明溱","陳超明","孔文吉","林國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1號委員提案第14876號","提案編號":"11委14876","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王育敏、羅淑蕾、呂學樟、潘維剛、陳淑慧等23人，鑑於考績制度為國家獎懲公務人員之主要依據，應力求公正；又鑑於政務官政策之擬訂與執行，須仰仗事務官提供正確完整之資訊。茲為建立公正且可確實反映公務人員工作表現之考績制度，並督促公務人員謹慎蒐集、整理及提報資訊，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明定主管人員考核所屬人員徇私舞弊者，當年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並調離主管職，及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提供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錯誤、不全或誤導之資訊，或遲延提報資訊者之考績等第，以昭公允。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考績制度事涉國家對公務人員工作表現之獎、懲、晉升之公平性，主管人員主掌下屬工作表現之考核，為考績制度之運作核心；若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嚴重斲傷考績制度之公正性，爰新增第六條之一，凡主管人員辦理屬員考績而有徇私舞弊情事者，當年考績不可考列甲等；如其當年度已辦理考績甲等者，應予撤銷重行辦理並調離主管職，以督促主管人員盡心考評下屬表現。\n二、政務官政策之擬訂與執行，須仰仗事務官提供正確資訊，事務官若提供錯誤、不全或誤導之資訊，或遲延提報必要資訊，將使政策之制定產生偏差，並誤導國家施政方向，影響全民福祉甚鉅。故為督促公務人員以審慎態度蒐集、處理並提報其所職掌之資訊，對於提供錯誤、不全或誤導之資訊、或遲延提報資訊之行為，應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比事項。\n三、另為避免考核過嚴，反導致公務人員不敢任事，且鑑於考列丙等、丁等將影響公務人員身份權益甚鉅。茲為避免考核標準過嚴，產生寒蟬效應，致公務人員不敢任事，爰提案新增第六條之二，將提供錯誤、不全、誤導資訊或遲延提報資訊之行為，依行為人之主觀可責性分為三級：舉凡公務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不全、或誤導之資訊，或故意遲延提報資訊者，因已嚴重背離公務人員對國家之基本義務，且可能造成決策偏差，而「應考列丁等」外，對於因重大過失而提供錯誤、不實、誤導資訊或遲延提報者，其雖非故意，但因其具高度可責性，而「應考列丙等」；至於公務人員因過失而為上開行為者，鑑於其行為可責性較低，可賦予其主管人員視該員行為對政府決策影響之深淺，決定其考績等第之空間，而列為「得」列丙等事由。","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績制度之運作仰賴主管人員對下屬之公正考評，倘主管人員辦理屬員之考績有徇私舞弊情事者，將嚴重影響國家對公務人員之獎、懲及人員晉升之公平性，故特將主管人員具有上開情事定為不得當年考績不可考列甲等之事項。\n\n三、另外，由於身為主管人員不能公正執行考評任務，顯然不適擔任該職務，故規定應於考績核定後二個月內，調離主管職，以資警戒。","增訂":"第六條之一　主管人員辦理考績有徇私舞弊情事者，除應依法懲處外，其當年考績不得考列甲等。如當年度考績業經列考甲等者，應予撤銷並重行辦理。\n\n主管人員有前項情事者，應於考績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調任非主管職務。"},{"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建立以工作績效表現為核心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並督促公務人員以審慎態度蒐集、處理並提供其職掌之資訊，對於公務人員提供錯誤、不完全、誤導資訊或遲延提報資訊之行為，應依其主觀可責性，分列為應考列丁等、丙等及得考列丙等事項。\n\n三、錯誤資訊係指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而誤導資訊則指資訊雖屬事實，但因其因其表現或陳述方式將導致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誤讀或誤判者。兩者指涉內容不同，應予並列。\n\n四、公務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不全資訊或誤導資訊，或故意遲延提報資訊者，已嚴重背離其對政府之基本責任，且極可能造成政府決策偏差，影響大眾權益甚鉅，顯已不適擔任公務人員。從而本條第一項明定凡故意為上開行為者，其當年考績應列丁等，以維公務紀律。\n\n五、公務人員因重大過失而有上開行為，其雖非故意，但具高度可責性，故本條第二項將上開行為列為應考列丙等事項，以資警惕。\n\n六、又，為避免考核過嚴形成寒蟬效應，致公務人員不敢任事，公務人員若因過失而有上開情事者，鑑於其可責性較低，可賦予其主管人員視該員行為對政府決策之影響深淺，決定其考評等第之空間，從本條第二項後段將之列為「得」列丙等事由，以維護考績制度彈性。","增訂":"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故意提供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錯誤、不全或誤導之資訊，或遲延提報資訊者，應考列丁等。\n\n受考人因重大過失而為前項行為者，應考列丙等。因過失為之者，得考列丙等。"}]}],"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2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2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2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2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