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04150702017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0415070201700","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50:33+08:00","提案日期":"2013-05-03","最新進度日期":"2013-10-29","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311_0000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210290703401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17人擬具「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4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6人擬具「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3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7人「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2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預算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1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4人「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6人「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99號委員提案第14896號","提案編號":"99委1489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預算法關於總預算審議期限設有規範，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但現行預算審查多在會計年度開始後始完成其程序，且對於行政機關重要計畫或繼續經費所編製之預算案，不需於預算執行前經立法機關授權或審查，使立法院預算審查功能降低。為求加強立法院預算審查功能之責任，爰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重要公共工程建設、重大施政計畫、及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皆需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始得施行，並對於不能在規定期限完成審議時，各機關預算執行之依據予以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其餘計畫項目皆可按照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並得以舉債支應；第八十八條亦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依此規定，預算案審議完成度與各機關運作與經費支用之關聯性幾不相見，使第五十一條預算審議期限之規定，規範強度降低。\n二、現行行政機關預算之編製多不需經立法院審查，本草案於部分條文增加需經立法院審查程序，以加強立法機關預算監督功能。\n三、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本草案要求其所編列各年度預算應送立法院審查，但為免各年度實際執行預算情形有所異動，保留立法機關得於各別執行年度對其要求刪除或暫緩動支之權限；另法定義務支出，得依照其所應支應之金額，覈實動支，然其經費來源，以預算案年度收入支付足矣，無以舉債支應之空間。\n四、為避免主管機關擴大解讀第八十八條「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範圍，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同意，始得先行辦理。","對照表":[{"law_id":"02301","law_name":"預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n\n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law_content_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9","說明":"一、修正文字。\n\n二、使政府機關所提之未來四個會計年度以內所需經費均需經立法機關預算授權之程序。","修正":"第八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應為未來承諾之授權。\n\n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現行":"第三十四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36","說明":"一、修正文字。\n\n二、備查程序改為審查，以強化立法院預算監督功能。","修正":"第三十四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審查。"},{"現行":"第三十九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law_content_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41","說明":"一、增修文字。\n\n二、繼續經費之編列，需送立法院審查，經院會討論後，始得執行。","修正":"第三十九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並送立法院審查。"},{"現行":"第五十四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n\n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n\n二、支出部分：\n\n(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n\n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n\n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刪除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免各年度實際執行預算情形有所異動，保留立法機關得於各別執行年度對其要求刪除或暫緩動支之權限。\n\n三、法定義務支出，得依照其所應支應之金額，覈實動支，然其經費來源，以預算案年度收入支付足矣，故不得舉債支應。","修正":"第五十四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n\n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n\n二、支出部分：\n\n(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二)前目以外計畫除應立法院要求刪除或暫緩動支之繼續經費預算者外，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n\n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現行":"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n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n\n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law_content_id":"02301:02301:2002-11-26-修正:94","說明":"一、修訂第一項。\n\n二、避免主管機關擴大解讀第八十八條「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之範圍，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同意，始得先行辦理；並刪除有關固定資產支出，須送立法院備查相關規定。\n\n三、因刪除第五十四條關於資本支出相關規定，故於本條排除得適用於第五十四條之條文。","修正":"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同意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但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n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n\n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1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5070201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5070201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5070201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