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04150702019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0415070201900","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52:40+08:00","提案日期":"2013-05-03","最新進度日期":"2015-12-04","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33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311_00050/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12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33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4050507012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王惠美","翁重鈞","廖正井","馬文君","林明溱","盧秀燕","吳育仁"],"連署人":["陳碧涵","陳鎮湘","邱文彥","林鴻池","李貴敏","吳宜臻","林德福","丁守中","徐少萍","羅明才","潘維剛","李慶華","林國正","陳根德","林郁方","楊應雄","紀國棟","謝國樑","蘇清泉","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江惠貞","詹凱臣","呂學樟","簡東明","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2-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512010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4898號","提案編號":"1687委14898","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翁重鈞、廖正井、馬文君、林明溱、盧秀燕、吳育仁等33人，針對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惟自本條修正施行以來，實務經驗發現其間有部分被保險人固已於修正施行前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惟囿於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機關之審查程序及支付作業效率，以致款項實際入帳時間於本條修正施行後，而無法繼續參加本保險。為顧及本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兼顧制度間銜接過渡時期之公平性，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雖在修正施行後，惟其申請在修正施行前者，於修正施行後亦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農保之既有權益，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避免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規定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以為制度間銜接過渡期間。\n二、惟自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以來，其間部分原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固已於修正施行前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惟囿於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機關之審查程序及支付作業效率，以致款項實際入帳時間於本條修正施行後，而無法繼續參加本保險，此無疑將款項入帳時程延宕之不利益歸諸被保險人，對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請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顯失公允。\n三、為顧及本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兼顧制度間銜接過渡時期之公平性，爰增訂第四項，規定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雖在修正施行後，惟其申請在修正施行前者，於修正施行後亦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農保之既有權益。","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n\n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n\n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13-01-11-修正:7","說明":"一、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惟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款項入賬時間，繫於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機關之審查程序及支付作業效率，實不應將款項入賬時程延宕所產生之不利益加諸於被保險人。\n\n二、為顧及本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兼顧制度間銜接過渡時期之公平性，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雖於修正施行後，惟其提出申請在修正施行前者，於修正施行後亦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三、現行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分別移列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n\n前項被保險人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雖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惟其請領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n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n\n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1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5070201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5070201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15070201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