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04220702004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0422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56:09+08:00","提案日期":"2013-04-26","最新進度日期":"2013-11-19","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0/LCEWA01_0803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0/LCEWA01_0803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310_00020/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21119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4947號","提案編號":"1559委14947","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教師若因公涉訟，並無獲得政府補助及協助的明確法律依據，致使教師若因執行公務而遭逢訴訟，便可能處於孤立無援之情形，更容易使其無法專心於教學。爰擬具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鼓勵教師勇於任事，並於因公涉訟期間，仍能不妨及教學本務。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教師於執行公務時，迭有涉及訴訟情事。有學生家長指稱學生在校因教師指派公差受傷而要求賠償，有家長不滿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方式，而毆打教師。上述情形若屬學校行政人員，則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可獲政府涉訟輔助。因「公教分途」，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並無直接適用之法律依據，恐難以得到政府協助。\n二、雖然教育部曾函釋教育人員亦可比照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然該法律授權依據，係為「公務人員保障法」，其保障主體係為「公務人員」。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上開辦法將「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共同涵括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範下，有其適用實務上之困境。\n三、又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如預算不敷支應，應報請專案核發。」然目前各級學校從未編列教師因公涉訟之協助經費，若有案例發生，實無經費可予協助，學校必須以「專案」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設若主管機關再為「准駁」，其准駁實無明確之法律依據。\n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桐豪","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n\n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n\n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n\n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n\n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n\n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n\n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n\n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n\n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law_content_id":"01734:01734:1995-07-13-制定:20","說明":"一、增列本條第一項第八款，原條文第八款改為第九款。\n\n二、訂定教師因公涉訟時，其主管機關應為其延聘律師提供辯護及法律上協助之明確法源依據。","修正":"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n\n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n\n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n\n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n\n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n\n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n\n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n\n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n\n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n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2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22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22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422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