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05160702006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0516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43:38+08:00","提案日期":"2013-05-24","最新進度日期":"2013-05-28","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314_0004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其昌","潘孟安","何欣純","管碧玲","劉建國"],"連署人":["黃偉哲","李俊俋","陳節如","陳唐山","葉宜津","林岱樺","楊曜","劉櫂豪","吳宜臻","蔡煌瑯","李應元","陳明文","許忠信","盧秀燕","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475號委員提案第15115號","提案編號":"1475委15115","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潘孟安、何欣純、管碧玲、劉建國等20人，鑒於政府近年來鼓勵國人生育，甚至提出許多獎勵方案為使國內生育率提高，但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若夫妻雙人皆為農保之被保險人，僅得申請一份生育補助費，若分為兩種職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卻得申請兩份生育補助，有違公平，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若夫妻雙方分列於不同職業別，可各自請領生育補助費，若同為農保被保險人卻只可請領一份，顯然有失公平，且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n二、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若因夫妻同為農保被保險人而只得領一份生育補助費，未能充分幫助減輕被保險人之生育負擔，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綜上，應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law_content_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30","說明":"一、若夫妻雙方分列於不同職業別，可各自請領生育補助費，若同為農保被保險人卻只可請領一份，顯然有失公平，且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n\n二、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若因夫妻同為農保被保險人而只得領一份生育補助費，未能充分幫助減輕被保險人之生育負擔，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綜上，應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516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516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0516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