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102907020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1029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8-4-9","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22:39+08:00","提案日期":"2013-11-08","最新進度日期":"2013-12-09","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409_0001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趙天麟","黃偉哲"],"連署人":["潘孟安","陳節如","李昆澤","鄭麗君","高志鵬","尤美女","林佳龍","葉宜津","蕭美琴","陳亭妃","陳歐珀","吳秉叡","陳唐山","許添財","段宜康","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138號委員提案第15532號","提案編號":"1138委15532","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趙天麟、黃偉哲等19人，為推動現代化殯葬設施及優質化殯葬服務，並配合永續發展之願景，鑒於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立意雖良善，在執行上中央卻無統一標準，且與實務情況相左甚多，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健全殯葬設施經營管理相關制度配套，期能強化政府管理效能，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具備相關文件經核准後方得動工，顯見殯葬設施係受到高密度之事前監督與審查，並依法完備相關行政程序後始得為之。\n二、惟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殯葬設施完工，且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卻尚須經其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以納骨塔而言，除了取得使用執照後還要經過啟用才能銷售，等於是成屋裝潢好才銷售，此規定就導正陰宅交易風氣及消費者保障確有助益，惟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啟用規定，而衍生全國各縣市對啟用管理規定不一的情形，產業將無所適從，恐使業者陷於不確定經營環境，且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保障人民依法規向行政機關提出之申請，行政機關須於一定處理期間內完成之意旨，並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虞。\n三、為使各地方政府及業界依循，並強化政府管理效能，爰提出「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2","說明":"一、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具備相關文件經核准後方得動工，顯見殯葬設施係受到高密度之事前監督與審查，並依法完備相關行政程序後始得興建設置。\n\n二、惟依據本條規定，殯葬設施完工，且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卻還須經其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公告之目的為揭露正確資訊供消費大眾參考，並無公告後再啟用之先後必要關係，同時考量符合啟用規定主觀機關即應予同意，如再經公告之流程，不僅時間冗長、且恐使業者陷於不確定經營環境，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保障人民依法規向行政機關提出之申請，行政機關須於一定處理期間內完成之意旨，並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虞，爰依據實務流程調整第一項文字，並增訂第三項啟用申請准駁期限。\n\n三、同時，為使各地方政府及業界依循，修訂第二項由中央統一規定第一項應備文件。","修正":"第二十條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啟用後，始得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受理啟用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准駁，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一個月為限。"}]}],"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029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029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029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