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102907034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1029070340100","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7:51:22+08:00","提案日期":"2013-10-29","最新進度日期":"2013-12-03","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審查委員會":"本院財政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17人擬具「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4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6人擬具「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610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18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18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103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7人「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2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預算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1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4人「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4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6人「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9"]},{"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會期":"08-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11-29","2013-12-03"],"會議代碼":"院會-8-4-12"}],"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4,"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財政委員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第八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n\n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八條"},{"現行法":"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n\n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n\n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n\n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n\n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n\n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n\n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n\n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n\n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n\n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n\n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條號":"第二十八條"},{"現行法":"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三十一條"},{"現行法":"第三十二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n\n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三十二條"},{"現行法":"第三十四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三十四條"},{"現行法":"第三十九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三十九條"},{"現行法":"第五十四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n\n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n\n二、支出部分：\n\n(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n\n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n\n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五十四條"},{"現行法":"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條號":"第六十三條"},{"現行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n\n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n\n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n\n三、重大災變。\n\n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八十三條"},{"現行法":"第八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八十四條"},{"現行法":"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n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n\n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八十八條"},{"現行法":"第九十二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九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34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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