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1122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1122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13:02+08:00","提案日期":"2013-12-06","最新進度日期":"2013-12-10","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8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3/LCEWA01_08041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413_0001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欣瑩","紀國棟","蘇清泉","林德福","林國正","顏寬恒"],"連署人":["陳超明","吳育昇","張慶忠","吳育仁","鄭汝芬","賴士葆","馬文君","王育敏","詹凱臣","廖正井","孫大千","鄭天財 Sra Kacaw","江惠貞","林鴻池","蔡錦隆","林明溱","陳學聖","李鴻鈞","廖國棟","蔣乃辛","潘維剛","陳碧涵","盧秀燕","呂玉玲","丁守中","王進士","王惠美","曾巨威","楊應雄","邱文彥","陳鎮湘","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會期":"08-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06","2013-12-10"],"會議代碼":"院會-8-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138號委員提案第15698號","提案編號":"1138委15698","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紀國棟、蘇清泉、林德福、林國正、顏寬恒等38人，有鑑於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在施行上造成諸多不合理及不符合公平原則，而有窒礙難行之處，致使合法殯葬設施業者無法生存，而衍生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情形，實有加以修正之必要，謹分述如后：(一)業者經營困難：按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在92年7月1日初次公布施行時，係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但依目前實務情況觀之，僅有少數幾個縣市得以成立推動，迄今已逾十年。如今政府要求業者即刻提撥十年累計應繳之相關全部費用，將造成業者立即性的經營危機，甚至使業者有面臨倒閉之危機。又考量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係保障消費者於面臨殯葬設施業者發生重大事故或經營不善時，可得加以救濟，避免求償無門之窘境。然如今施行後，反而造成業者發生經營不善而有倒閉之風險，如此非但未能發揮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反扼殺合法經營殯葬設施業者之生存，實非良善之法。(二)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影響業者在市場公平競爭之權益：目前國內殯葬設施業合法經營本就十分困難，業者除須繳交百分之五營業稅及百分之十七營所稅外，還需另外提撥百分之二（且此2%亦須課稅），總計高達百分之二十四以上，若加計累進稅率，恐不止於此。準此，倘業者淨利未達百分之二十四以上，顯然無法繼續經營。且每家業者投入成本不盡相同，售價也不一，則各業者基準點本既有異，如將其他費用未扣除成本便一視同仁要求提撥，顯不合理，勢必影響業者在市場公平競爭之權益。是以，業者為降低經營風險，維持經營，亦有可能將此增加之營業成本轉嫁消費者，最終仍由消費者承擔風險，實已背離原立法精神。(三)殯葬管理條例規範目的，無法達到分攤風險之互保功能，且無謂增加業者成本負擔，影響其合法經營與壓縮生存空間：目前基金之性質已界定為互保性質之特種基金，是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大多數地方政府均質疑本身是否有能力妥善管理，且就現況而論，除少部分縣市如新北市外，其他縣市轄內都只有少數幾家業者，其可累積之基金規模顯難達成互保效益，根本無法有效分攤風險，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意。再者，經營不善多發生在體質不佳之小規模業者，此法等同要規模較大、用心經營之業者無償資助規模較小之業者，完全違反市場自由競爭之原則，甚將使不肖業者心存僥倖、坐等救濟，衍生不可避免的道德風險，使劣幣驅逐良幣，讓有心經營的業者更加困難。甚且內政部申明，依據特種基金之法律原則，若該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裁撤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市公庫，如此顯係變相加稅，蓋該基金既然是業者提存，一旦裁撤其後續之餘存權益自然亦應歸還業者，現卻由縣市公庫沒入。其法理基礎究屬為何，非無疑義。且倘若該基金確無存續之必要，應係另有新法取代，至少亦應依照業者經營評比績效及提撥使用比例將該基金依新法規定移撥使用，方稱合理。否則等於係先沒入業者依舊法提撥之金額，復依新法要求業者另提一筆費用，造成殯葬業者之成本負擔，如此作為焉能期待業者能合法經營並生存。為保護合法殯葬業者之權益，爰提案「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刪除第三十七條、刪除第八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私立或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說明":"一、原制度有鼓勵道德之虞，且因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所提撥之資金過度閒置，無益於該設施之維護、修繕，而以「現金」型態管理，不利抗通膨與貨幣貶值。爰修訂以信託方式進行，並容許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就信託基金中百分之四十，於法定範圍內，妥為運用，以利抗通膨與貨幣貶值，解決資金閒置所致增加業者經營成本負擔，以免有礙其正常營運、提高經營不善之風險，俾能達到保障消費者之政策目的。\n\n二、明訂日出條款，供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調整因應。","修正":"第三十六條　私立或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者。其中百分之六十部分，除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外，不得提領。其餘百分之四十，得於準用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妥善運用之。\n本條自修正公布之日起算六個月後生效。"},{"現行":"第三十七條　私立或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因本條於第三十六修正後，殯葬設施管理業者無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費用，自無繳交交易清冊之必要，故刪除本條。","修正":"第三十七條　（刪除）"},{"現行":"第八十二條　私立或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期罰鍰數額處罰。","說明":"因第三十七條刪除，故本條亦刪除之。","修正":"第八十二條　（刪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22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122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122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122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