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12130702023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1213070202300","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2:04:17+08:00","提案日期":"2013-12-27","最新進度日期":"2013-12-31","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416_0004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黃偉哲","陳亭妃"],"連署人":["張慶忠","鄭天財 Sra Kacaw","管碧玲","薛凌","陳明文","李俊俋","姚文智","高志鵬","邱文彥","陳歐珀","劉櫂豪","林滄敏","蘇震清","許忠信","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15928號","提案編號":"1383委15928","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黃偉哲、陳亭妃等18人，有鑑於目前國內天然氣之生產、進口，皆由國營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獨佔，恐不利未來油電等能源市場之開放競爭，是以呼應市場競爭機制，並有效運用公共投資。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中油公司終將民營化，為避免中油公司獨佔市場，未來亦可能有其他業者加入天然氣進口市場，政府對天然氣之生產或進口，皆應以法律加以規範。\n二、藉中油公司有效運用現成輸儲設施建立代輸及代儲，可避免重複投資，發揮公共投資以善國營企業之責任，及耗費資金，緩不濟急。\n三、為促使能源市場開放及健全發展，並兼顧公共利益，爰應於「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範，天然氣事業代輸儲之協調機制。","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價格計算方式之核定）\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價格計算方式之核定前，應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審議會審查，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n\n依第一項計算方式核定之價格變動時，應事先公告，並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價格計算項目估算致變動之價格顯失合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作適當調整。\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成本結構、售價及相關資料，應保存五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查閱或要求其提供，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於雙方合意時，得進行天然氣之代輸儲。另，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亦得於必要時，令其代輸儲。\n\n二、代輸儲系在雙方合意之情況下為之，其代輸儲數量及費率亦宜由雙方協議，惟為避免聯合壟斷，爰於第二項規定代輸儲設備數量及費率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利監督管理；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n\n三、為掌握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輸儲設備容量使用情形，爰於第三項明定業者應提報相關資料，俾利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所定令其代輸儲時之衡量依據。","修正":"第三十二條　（價格計算方式之核定）\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得應其他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請求，代輸儲天然氣；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令其代輸儲。\n\n前項代輸儲數量及費率，由雙方協議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所有輸儲設備最高使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預估當年實際使用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2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213070202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213070202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213070202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