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21227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21227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58:39+08:00","提案日期":"2014-01-09","最新進度日期":"2014-01-14","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418_0001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許忠信","趙天麟","林佳龍","陳節如","邱志偉"],"連署人":["李昆澤","尤美女","陳其邁","王廷升","黃偉哲","蕭美琴","吳宜臻","李應元","蘇震清","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邱文彥","管碧玲","潘孟安","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142號委員提案第16038號","提案編號":"1142委16038","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趙天麟、林佳龍、陳節如、邱志偉等21人，有鑑於知名企業未確實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反而還成為環境污染之源，而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為求事業及其貸與人確實重視社會責任及環保問題，爰提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並納入貸與人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知名企業未顧及企業社會責任反成為環境污染製造者，然事業追求獲利應兼顧環境正義，並致力於研發環境友善生產技術，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之事業生嚇阻作用，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污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n二、貸與人責任（lender's liability）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帶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6","說明":"一、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為防止企業成為污染環境之源，應以等同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n\n二、貸與人責任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帶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修正":"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n\n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n\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7","說明":"說明同上。","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三、營建工程：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四、擴音設施：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n\n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7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227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227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21227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