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4090702007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409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8-5-6","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55:24+08:00","提案日期":"2014-04-18","最新進度日期":"2014-04-22","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06_0012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林佳龍","楊曜","陳亭妃","趙天麟","劉櫂豪","李應元","何欣純","尤美女","李俊俋","邱志偉","陳節如","蕭美琴","葉津鈴","姚文智","陳其邁","邱議瑩","劉建國","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6237號","提案編號":"462委1623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鑒於國道通行費已實施計程收費，惟目前委託民間機構以電子收費方式收取卻狀況連連，造成民眾不便與損失，為保障民眾權益，兼顧順利推動計程收費政策，特針對國道通行費徵收、繳納方式作一整體性修正：繳納公路通行費得以月結制方式為之、徵收通行費應依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辦理，以及復康巴士免繳通行費以照顧經濟上弱勢。另，為使搭乘遊覽車或其他營業大客車之旅客能確實獲得保障，修法強制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為乘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爰此擬具「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公路通行費之徵收得採月結制（公路法第二十四條）\n國道通行費已實施計程收費，目前委託民間機構以電子收費方式徵收，卻狀況連連，其中最為人詬病的有二：一是收費系統無法保證重複扣款、幽靈扣款百分之百不會發生。二是收費所需的車上設備單元（e-tag）無法及時提供餘額，民眾事後得費心留意，否則將被收取高額的追繳作業費，甚至收到罰款。民眾為配合政府政策裝設etag，卻無法獲得完善且合理、便利的繳費配套制度，反而得承擔手續費、補繳、追繳和罰款的風險。為保障民眾權益，兼顧順利推動計程收費政策，參考水費、電費等繳費方式，修法使通行費得採月結制按月繳納，除方便民眾對帳，免除不必要的手續費、作業費，也減少徵收單位的郵寄通知、掛號通知之徵收成本，達到雙贏。\n二、復康巴士免繳通行費，照顧經濟上弱勢（公路法第二十四條）\n國道計程收費上路以後，身障者搭乘復康巴士負擔增加，蓋復康巴士係以路程計費，身障者搭車行走國道直接通往醫院是最快捷徑，若身障者捨棄國道，改走一班市區道路，不但路程變遠，費用勢必增加，更造成延誤醫療時間的風險。身障者大多是弱勢族群，本有賴政府津貼補助過生活，現卻再增加其國道通行費負擔，使經濟窘境雪上加霜，為照顧弱勢之身障者，修法使復康巴士應免繳通行費實有必要。\n三、徵收通行費時之通知送達與逾期追繳，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辦理，始符合依法行政（公路法第二十四條）\n通行費為規費之一種，屬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徵收通行費乃行使公權力，雖公權力得委託民間機構行使，惟其通知送達及逾期追繳仍須受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規範，現行公路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通行費徵收之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乃法律之空白授權，有違法治國原則，侵害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應予刪除，使通行費之徵收與追繳回歸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依法行政。\n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應強制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始能使車上旅客獲得即時補償。（公路法第六十五條）\n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而根據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有別於人身保險，乃屬於財產保險之一種，其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法律責任，為保險法第九十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所明定。現行法規定遊覽車應投保乘客責任險，於意外之不幸事故發生，乘客理賠與否及金額則，依據保險法的定義，乃取決於被保險人（遊覽車業者）對第三人（造成事故者，可能是開車司機或其他第三人）之法律責任認定，傷亡乘客或其家屬反而無法立即獲得賠償。鑒於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強制遊覽車業者或其他營業大客車業者為乘客投保之目的，在於保障乘車旅客之人身安全、降低意外事故所帶來的風險，因此應強制業者為乘客投保保險法上規定之人身保險，即以人的身體及壽命做為保險所要保障的客體，將死亡、受傷害等作為要防範的風險，始符合以投保方式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n\n一、貸款支應。\n\n二、以特種基金支應。\n\n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n\n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n\n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n\n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n\n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26","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刪除「、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等字：公路通行費乃規費之一種，屬公法上的金錢給付，徵收通行費為公權力之行使，雖公權力得委託民間機構行使，惟其通知送達及逾期追繳仍須受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規範，現行公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行費徵收之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乃法律之空白授權，有違法治國原則，侵害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應予刪除，使通行費之徵收與追繳回歸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依法行政。\n\n二、增訂第三項，公路通行費得採月結制按月繳納：規費法第八條、第十四條僅對公路通行費之「徵收」作規範，關於「繳納」方式，依照規費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制定本項。\n\n三、增訂第四項，復康巴士免繳通行費，照顧經濟上弱勢。\n\n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文字。\n\n五、原第四、五項移列為第六、七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n\n一、貸款支應。\n\n二、以特種基金支應。\n\n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n\n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n\n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通行費得按月繳納。\n復康巴士免徵通行費。\n第一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n\n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n\n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79","說明":"修正第三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業，應強制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始能使車上旅客獲得即時補償：蓋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關於傷害保險之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可知，強制業者為乘客投保於保險法上規定之人身保險，以人的身體及壽命做為保險所要保障的客體，將死亡、受傷害等作為要防範的風險，始符合以投保方式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之目的。","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傷害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9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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