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410070201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410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8-5-6","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55:59+08:00","提案日期":"2014-04-18","最新進度日期":"2014-04-22","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06_0013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連署人":["江惠貞","羅明才","盧秀燕","紀國棟","詹凱臣","蔡錦隆","孔文吉","楊玉欣","盧嘉辰","徐少萍","陳根德","王育敏","陳鎮湘","曾巨威","陳碧涵","蔣乃辛","李桐豪","吳育仁","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138號委員提案第16249號","提案編號":"1138委16249","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鑑於照護國民係為政府之責，低收入戶之生活較一般民眾更為弱勢，政府現所提供之社會救助，分類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然於殯葬事項，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對於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相關規費之補助標準，部分項目或為全額免收、或為減半收取，並無一致規定，考量低收入戶經濟負擔，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對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使用由其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部分公立殯葬設施，其使用管理等相關規費，予以免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規對於低收入戶之救助，就殯葬事項觀之，如殯葬設施使用管理等費用，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補助方式，或為全額免收，或為減半收取，並無全國一致之補助標準，然以火化及納骨堂為例，各地收取費用一至四萬元不等，對於平日生活經濟已有困難之低收入戶族群，是為一沉重負擔。\n二、查近年來，國內火化屍體數占死亡人口數皆有近九成數據，火化率僅次於日本，高居世界第二；而屍體埋葬方式中，選擇放置骨灰（骸）存放設施者，較選擇土葬或其他環保自然葬方式者為多。顯見，現代國人因生活方式較過往相異，對於往生者屍體之安葬方式，除莊嚴敬重外，另會以簡便、衛生為考量，火化後，將骨灰（骸）存放於納骨堂等骨灰（骸）存放設施，更較選擇傳統土葬方式，於慎終追遠祭拜之時具有簡便性。\n三、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負擔，讓其於人生的終點站亦能有所完善依歸，並考量國人生活方式、觀念之改變，且查全台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率，仍有政府可予低收入戶者社會關懷之空間，爰於殯葬管理條例就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使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等公立殯葬設施者，明文規定其使用管理等相關規費，予以免收，使全國能有一致標準。","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負擔，讓其於人生的終點站亦能有所完善依歸，爰明文規定免收其使用部分公立殯葬設施之使用管理相關規費，使全國補助標準一致。","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使用由其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規費：\n\n一、火化場。\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0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410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410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410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