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50107020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501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8-5-9","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43:31+08:00","提案日期":"2014-05-09","最新進度日期":"2014-05-13","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9/LCEWA01_080509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09_0001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廖正井"],"連署人":["呂學樟","蘇清泉","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吳育仁","江啟臣","紀國棟","羅淑蕾","徐少萍","陳根德","王育敏","江惠貞","張嘉郡","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138號委員提案第16383號","提案編號":"1138委1638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廖正井等19人，有鑑於我國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惟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兩年餘，我國仍有法規使用「幼稚園、托兒所」稱呼，為避免民眾混淆、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故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稱為「幼兒園」，使原隸屬於內政部的托兒所及原隸屬於教育部的幼稚園，改制整合為幼兒園，皆由教育部管轄。\n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已施行兩年有餘，惟我國「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仍使用「幼稚園、托兒所」，各法條用語未統一，易使民眾混淆，爰提出法律修正案，將「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的「幼稚園、托兒所」改為「幼兒園」。","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n\n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n\n三、戶口繁盛地區。\n\n四、河川。\n\n五、工廠、礦場。\n\n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n\n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10","說明":"為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為避免民眾混淆，爰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修正":"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n\n二、學校、醫院、幼兒園。\n\n三、戶口繁盛地區。\n\n四、河川。\n\n五、工廠、礦場。\n\n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n\n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1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01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01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01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