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501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501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5-9","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43:34+08:00","提案日期":"2014-05-09","最新進度日期":"2014-05-13","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9/LCEWA01_080509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09_0002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廖正井","陳學聖","王惠美","丁守中"],"連署人":["吳育仁","林德福","江惠貞","陳鎮湘","陳碧涵","李貴敏","楊玉欣","王育敏","陳根德","林國正","羅明才","江啟臣","紀國棟","羅淑蕾","呂學樟","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會期":"08-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9","2014-05-13"],"會議代碼":"院會-8-5-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6384號","提案編號":"1409委16384","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廖正井、陳學聖、王惠美、丁守中等21人，有鑑於我國為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以健全其身心發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惟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兩年餘，我國仍有法規使用原「幼稚園」稱呼，為避免民眾混淆，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將「幼稚園」改為「幼兒園」，使法律用語統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故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稱為「幼兒園」，使原隸屬於內政部的托兒所及原隸屬於教育部的幼稚園，改制整合為幼兒園，皆由教育部管轄。\n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已施行兩年有餘，惟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仍稱呼為「幼稚園」，各法條用語未統一，易使民眾混淆，爰提出法律修正案，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幼稚園」改為「幼兒園」。","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n\n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n\n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n\n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n\n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n\n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n\n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n\n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n\n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n\n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n\n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n\n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n\n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law_content_id":"01183:01183:2011-11-04-修正:109","說明":"為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為避免民眾混淆，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將「幼稚園」正名為「幼兒園」。","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n\n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n\n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n\n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n\n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n\n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n\n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n\n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n\n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n\n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n\n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n\n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n\n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01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01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01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01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