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514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514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39:34+08:00","提案日期":"2014-05-23","最新進度日期":"2014-05-27","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11_00033/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何欣純","蘇震清"],"連署人":["黃偉哲","葉宜津","林岱樺","薛凌","李應元","柯建銘","段宜康","尤美女","周倪安","葉津鈴","李俊俋","管碧玲","吳秉叡","陳節如","姚文智","賴振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6466號","提案編號":"1749委1646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欣純、蘇震清等19人，鑑於近來因獸鋏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斷腿傷殘等案件時有所聞，廣受動物保護團體及社會大眾關注，且嚴重損害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澈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應將現行野生保育法中對獸鋏管理的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程度。並另增訂沒入規定，以符合法制。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期有效遏阻使用不當方式捕捉動物情事之發生，落實本法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對獸鋏管理的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程度，刪除主管機關許可之例外規定，以達全面禁止之目的。\n二、獸鋏實為台灣動物的頭號殺手，只要走進山林的獵區範圍，就不難發現人類為獵捕野生動物而設置的「殺戮山林」，甚至禍及保育類野生動。有鑑於此，無論從動物權利或動物福利的觀點，獸鋏的全面禁止使用，已經成為國際間動物保護的一種共通趨勢，也成為國家動物保護形象的重要表徵。\n三、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係以公權力強制行使為方法，其結果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之得失，故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即便嚴格如刑法，對於違禁物也應先經過沒收程序再為後續處置，遑論相對輕微的沒入。因此主管機關對該物並無未經沒入即予處置之權。為充分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之所有權制度，使用於捕捉動物之器物應先予沒入後再行處置之。","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說明":"一、依據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對獸鋏之定義，係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至於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與前開定義之型式不同者，非屬獸鋏範圍。\n\n二、為杜絕野生動物因獸鋏使用不當致斷腿傷殘等情形發生，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其使用將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之規範不同，爰將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自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第七款單獨規範，以下款次配合調整；第二項亦配合修正。\n\n三、為充分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之所有權制度，對於該使用於捕捉動物之器具應先予沒入後再為後續處置以符法制，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使用獸鋏。\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拆除、沒入或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現行":"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23","說明":"一、因獸鋏使用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徹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有將現行獸鋏管理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必要，刪除得使用獸鋏之例外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序文。\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時刪除，為符法制，爰將第六款款次變更為第五款。\n\n三、第二項未修正。\n\n四、人類之個人性命或群體安危之重要性，相對於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毫不遜色，故第一項各款均應有本條第二項之適用。","修正":"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前項各款之情形，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24","說明":"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依法應受保護與尊重，惟獸鋏之使用易對野生動物造成極大傷害，且獵捕野生動物仍可使用其他傳統獵具及方法。再者，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其與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所定義之型式不同者，非屬獸鋏範圍。因此，禁用獸鋏應無礙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之傳承。為平衡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與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爰刪除第一項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得使用獸鋏之例外規定；另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4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14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14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14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