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5210702004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521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33:12+08:00","提案日期":"2014-05-30","最新進度日期":"2014-05-30","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12_0003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李應元","鄭麗君","管碧玲","陳節如","邱議瑩","吳秉叡","高志鵬","周倪安","何欣純","葉宜津","賴振昌","薛凌","段宜康","柯建銘","蔡煌瑯","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6538號","提案編號":"618委16538","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鑒於我國少數股東代位訴訟使用頻率不高，考其原因不在公司治理之爭議太少，而係現行公司法股東代位訴訟之條文設計簡陋而缺乏誘因，已廣為學者所批評，又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均為資合公司，對於少數股東之權利應等同視之，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時，固然有限公司之股東得決議對董事行使歸入權，且公司若受有損害，對董事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董事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機關，故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行使，已有疑義。惟有限公司股東並無得提起代位訴訟之權利，故學者多從解釋論之觀點，認為為維護有限公司股東之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誠然，依現行實務運作，於現行法之架構下，有限公司之股東恐難以提起代表訴訟，而無法保障公司之權益，故應有予以明文之必要。又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有限公司得僅設有1位執行業務董事，乃至於其餘董事均與被追訴之董事具有利害之情事，且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仍稍有不同之處，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增訂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增訂同條第四項。\n二、現行法對於少數股東代表訴訟之持股期間以及持股比例之門檻過高，造成股東行使代表訴訟權利不必要之障礙，已為人詬病，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降低股東持股期間以及持股比例之門檻。又現行代表訴訟以命原告股東提出擔保為前提，既係為預防股東濫訴而設，則命原告股東預供擔保即應限於惡意起訴之情形，否則將成為阻撓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最大之原因，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項。為免現行法30日等待期間之限制過於僵化，致使公司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增訂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項。\n三、現行法原告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敗訴確定後，對於董事所受之損害賠償責任須限於「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之要件，惟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則全未加以限縮，顯有疏漏，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又代表訴訟原告股東提起訴訟之目的，在於保障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故提起代表訴訟之股東或終局判決確定勝訴時，應得向公司請求合理之律師報酬及其他訴訟支出之必要費用，爰增訂同條第二項後段。","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時，固然有限公司之股東得決議對董事行使歸入權，且公司若受有損害，對董事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董事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機關，故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行使，已有疑義。\n\n三、惟有限公司股東並無得提起代位訴訟之權利，故學者多從解釋論之觀點，認為為維護有限公司股東之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n\n四、誠然，依現行實務運作，於現行法之架構下，有限公司之股東恐難以提起代表訴訟，而無法保障公司之權益，故應有予以明文之必要。又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有限公司得僅設有1位執行業務董事，乃至於其餘董事均與被追訴之董事具有利害之情事，且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仍稍有不同之處，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增訂同條第四項。","修正":"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繼續六個月以上，出資額占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其他無利害關係之董事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n\n其他無利害關係之董事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釋明原告起訴係為不當目的後，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n\n因前項期間之遵守，致公司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之虞者或無其他無利害關係之董事時，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之股東得逕行為公司提起前項之訴。\n\n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規定準用之。"},{"現行":"第二百十四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n\n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44","說明":"一、現行法對於少數股東代表訴訟之持股期間以及持股比例之門檻過高，造成股東行使代表訴訟權利不必要之障礙，已為人詬病，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降低股東持股期間以及持股比例之門檻。\n\n二、又現行代表訴訟以命原告股東提出擔保為前提，既係為預防股東濫訴而設，則命原告股東預供擔保即應限於惡意起訴之情形，否則將成為阻撓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最大之原因，爰修正同條第二項。\n\n三、為免現行法30日等待期間之限制過於僵化，致使公司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增訂同條第三項。","修正":"第二百十四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n\n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釋明原告起訴係為不當目的後，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n\n因前項期間之遵守，致公司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之虞者，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之股東得逕行為公司提起前項之訴。"},{"現行":"第二百十五條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n\n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30","說明":"一、現行法原告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敗訴確定後，對於董事所受之損害賠償責任須限於「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之要件，惟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則全未加以限縮，顯有疏漏，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又代表訴訟原告股東提起訴訟之目的，在於保障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故提起代表訴訟之股東或終局判決確定勝訴時，應得向公司請求合理之律師報酬及其他訴訟支出之必要費用，爰增訂同條第二項後段。","修正":"第二百十五條　提起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公司及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n\n提起前條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公司對於起訴之股東，於獲勝訴判決確定時，因此訴訟所支出合理之律師報酬或其他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以補償。"}]}],"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21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21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21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