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523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523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36:24+08:00","提案日期":"2014-05-30","最新進度日期":"2014-05-30","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7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12_0011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連署人":["黃偉哲","許智傑","何欣純","李俊俋","李應元","蕭美琴","葉宜津","段宜康","鄭麗君","柯建銘","邱志偉","管碧玲","陳唐山","蔡煌瑯","吳秉叡","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6871號","提案編號":"462委16871","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7人，鑒於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此一但書規定的文義不夠明確，基層公務人員常誤解立法意旨，造成適用法律的錯誤。為使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文義更明確，避免基層公務人員誤解，爰提出「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此一但書規定，係指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倘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獲准者，其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時間，不受第二項本文二個月法定期間之限制。不過基層公務人員常誤以為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為使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文義更明確，避免基層公務人員誤解，有必要將第二項但書修正為「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受二個月期間之限制。」　\n二、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規定，主要係為保障車禍受害者之權益，避免業者立即脫產規避；此外，考量車禍受害者辦理假扣押或假處分等需求時間，爰規定前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時間，以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為限。\n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可知本條項已對於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之聲請執行訂有法定期限；因此，應於第二項但書明文規定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獲准者，其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時間，不受上開二個月法定期間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n\n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n\n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54","說明":"為使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文義更明確，避免基層公務人員誤解，爰將第二項但書修正為「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受二個月期間之限制。」","修正":"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n\n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受二個月期間之限制。\n\n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n\n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3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23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23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523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