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728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728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6-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31:23+08:00","提案日期":"2014-09-12","最新進度日期":"2014-09-16","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601_0005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陳歐珀","蔡煌瑯"],"連署人":["林淑芬","葉宜津","尤美女","李應元","柯建銘","田秋堇","高志鵬","陳唐山","許添財","吳秉叡","蕭美琴","段宜康","陳節如","鄭麗君","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75號","提案編號":"1044委1697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歐珀、蔡煌瑯等18人，鑒於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係採單一選區選舉制，每一選區僅選出一名公職人員，該公職人員將完全代表該選區之民意，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舉辦政見發表會，未訂有辯論會舉辦之規定。為使選民得以充分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由辯論以檢驗其政見之真偽，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單一選區選制下，候選人之政見相形重要，亦更需透過論辯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故除公辦政見發表外，亦應舉辦辯論會，並強制候選人參加，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由辯論會之舉辦明辨其政見之真偽。\n二、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改採單一選區選制後，候選人政見相形重要，惟若僅有單純之政見發表，將形同照本宣科，難以辨別其政見之可行與否。為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辯論明辨其真偽，故辯論會之舉辦實有其必要，使人民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後，作出正確之決定，以保障選舉權行使之正確性。","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n\n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n\n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5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強制要求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並到場發表政見。\n\n二、增列第四項，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改採單一選區選制後，候選人政見相形重要，惟若僅有單純之政見發表，將形同照本宣科，難以辨別其政見之可行與否。為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辯論明辨其真偽，故辯論會之舉辦實有其必要，使人民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後，作出正確之決定，以保障選舉權行使之正確性。","修正":"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n\n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n\n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選舉，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電視辯論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進行辯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728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728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728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728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