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9150702018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915070201800","會議代碼":"院會-8-6-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29:03+08:00","提案日期":"2014-09-19","最新進度日期":"2014-09-23","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2/LCEWA01_0806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602_0001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蔡其昌","李昆澤","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薛凌","何欣純","鄭麗君","蕭美琴","李俊俋","段宜康","陳歐珀","邱議瑩","高志鵬","管碧玲","柯建銘","林岱樺","陳明文","許添財","黃偉哲","魏明谷","林淑芬","陳節如","潘孟安","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138號委員提案第16999號","提案編號":"1138委1699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蔡其昌、李昆澤、陳亭妃、蘇震清等25人，依憲法規定，國家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負有照顧之責，102年底我國戶籍登記人口為2,337萬人，而低收入戶人數為361,765人，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口比例約為1.55%，對於低收入戶生活上之扶助與救濟，在《社會救助法》業已規範保障，然而對於低收入戶殯葬事項之照顧，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之財政收入不一，導致減免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及「部分酌收」等規定，既然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生活救助有統一標準，對其使用殯葬設施相關收費之補助標準，亦應採取全國一致性措施，不因戶籍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列上述規定，俾彰顯政府照顧低收入戶國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揭櫫：「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知，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動產金額（存款＋投資等）及不動產總值（土地＋房屋）未超過當年度公告標準之低收入戶，係屬國家應照顧之經濟弱勢族群。\n二、全國102年底低收入戶戶數148,590戶、人數361,765人，較101年底145,613戶、357,446人，增加2,977戶、4,319人，二者依佔總戶數及總人數比率觀察，102年分別為1.79%、1.55%，101年為1.78%、1.53%，分別增加0.01及0.02百分點，人數增幅較戶數為高。而政府每月發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僅足以支付戶內人口生活費達到生活之標準，若戶內人口因意外或傷病不幸死亡，其喪葬費用（火化及納骨塔塔位等）皆造成渠等財政窘迫之鄉（鎮市）低收入戶一筆極大之額外負擔，故基於照顧弱勢，該費用應予以免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n\n三、低收入戶為經濟弱勢者，每月生活扶助金僅達生活標準，若戶內人口亡故，其喪葬費用亦是項嚴重負擔；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條例規定補助標準不一，對低收入戶者產生地域不公現象，故為齊一標準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新增本條條文。","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n\n一、火化殯葬設施。\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n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5070201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915070201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915070201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0915070201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