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1015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1015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6-7","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22:15+08:00","提案日期":"2014-10-24","最新進度日期":"2014-10-28","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7/LCEWA01_0806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607_0002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蘇震清","尤美女"],"連署人":["蔡煌瑯","李應元","黃偉哲","林岱樺","鄭麗君","許添財","葉宜津","何欣純","田秋堇","高志鵬","段宜康","李俊俋","吳秉叡","陳歐珀","許智傑","陳節如","邱志偉","陳亭妃","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7138號","提案編號":"618委17138","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蘇震清、尤美女等22人，鑒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僅列舉「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等，涉及公司重要人事異動或業務變革恐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甚鉅者，須於召集事項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尚遺漏若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程序始能通過者；遂提案改由例示方式提出，以免掛一漏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報載有壽險公司股東，於股東常會以「臨時動議」方式推翻上屆股東會之「換股協議」者，經濟部曾以經商字10302074100號函覆以「股東如對股份轉換議案得否以臨時動議提出有異議者，應循司法途徑認定」這，似乎未將「公司法」之特別法「企業併購法」第四條上，業已就「併購」細分為「合併、收購、分割及股權轉換」者，納入係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之例示條款內。\n二、承上，為捍衛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今將「合併、收購、分割、股權轉換」均明示其內，並將「須經公司法特別決議始能通過之事項」之相關文字亦列入其中，以免掛一漏萬或造成適用上之扞格。","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n\n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n\n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n\n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n\n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5-05-27-修正:196","說明":"一、本條第五項所列事項因涉公司重要人事異動或業務變革，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甚鉅，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昭慎重。\n\n二、此外，「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特就實務上「併購」二字，細分為「合併、收購、分割及股權轉換」遂融合「須經公司法特別決議始能通過之事項」，為鞏固本項立法旨趣，遂將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益至鉅之條款均具體明文列舉於本項，以免適用上扞格。","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n\n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n\n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n\n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分割或符合企業併購法之併購、合併、收購、股份轉換、符合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以及其他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n\n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15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1015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1015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31015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