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01130702008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0113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06:14+08:00","提案日期":"2015-01-22","最新進度日期":"2015-01-23","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8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619_0001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曾巨威","王育敏","廖正井","張慶忠","楊麗環","陳碧涵","蘇清泉","賴士葆","林國正","吳育仁","林德福","陳雪生","詹凱臣","王惠美","馬文君","王廷升","鄭汝芬","江啟臣","吳育昇","林郁方","呂玉玲","黃昭順","王進士","呂學樟","李貴敏","黃志雄","李慶華","羅明才","陳根德","蔡錦隆","蔣乃辛","楊應雄","楊瓊瓔","楊玉欣","徐少萍","孔文吉","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7473號","提案編號":"1409委17473","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8人，鑒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販售黃牛票之罰則過低，無法達到嚇阻之效，造成民眾購票權益嚴重受損；再者，現行鐵路法亦已提高對鐵路黃牛之懲處，顯見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針對販售黃牛票之懲處，實有修正提高之必要，另為免該條所列之他款行為，受連帶提高，不符比例原則，爰此，本席提案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之一，並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對於販賣黃牛票之懲處過低，造成許多不肖份子，不畏本法之規定，明目張膽兜售黃牛票，致使確切需要票券之民眾，需以較高價位購買，已嚴重傷害購票民眾權益。\n二、此外，黃牛票之售票行為，對於經濟能力相對優勢之民眾，或許沒有太大影響，但對於經濟能力相對弱勢之民眾而言，等同間接剝奪其購票權益，已侵害社會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販售黃牛票之行為，必須加以嚇阻，始能達到民眾對公平正義社會之期待。\n三、再者，過去鐵路黃牛橫行，立法院與行政院交通部鐵路局，亦達成共識，於去（103）年已三讀通過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修正，提高對於鐵路黃牛之懲處，由此可見，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對於販售黃牛票之懲處已不合時宜，實有修正之必要。\n四、綜上所述，本席依據新修正之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販售黃牛票之懲處，然因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並未單僅針對販售黃牛票之行為懲處，為免該條所列之他款行為，受連帶提高，不符比例原則，爰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之一，並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配合增訂六十四條之一，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並依序調整其他款次。","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增訂條文第一項，乃參照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條文，讓相同販售黃牛票之行為，有相同之懲處，以符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n\n三、另因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罰鍰金額有最高六萬元之限制，爰於本條增列第二項，讓本條第一項所訂定之罰鍰金額數，得不受前述條文限制。","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n前項罰鍰金額，不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3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113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113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113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