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0324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0324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7-7","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01:59+08:00","提案日期":"2015-04-10","最新進度日期":"2015-04-14","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707_0001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蔡其昌","吳秉叡"],"連署人":["田秋堇","黃國書","蘇震清","劉櫂豪","黃偉哲","邱志偉","姚文智","劉建國","葉津鈴","尤美女","陳其邁","何欣純","李應元","薛凌","趙天麟","陳素月","陳節如","李俊俋","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7554號","提案編號":"822委1755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蔡其昌、吳秉叡等22人，鑒於觀光業為提供所有與旅遊有關的服務，服務業特性在於以消費者為核心，首重消費者需求，世界先進國家多以旅客（消費者）需求作為評鑑旅館基準，除了可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需求，亦建立便於管理的旅館分級制度，是以將旅館評鑑制度法制化有其必要。另外，觀光業者為吸引消費者推出各種優惠促銷方案，優惠方案有關之條件限制標示不明顯，常常引起消費糾紛，中央主管機關可依據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以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為使觀光業經營者能重視中央主管機關頒布定型化契約得記載與不得記載之事項，則納入罰則中規範。爰此，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關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與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各條修正意旨，說明如下：\n一、建立以消費者需求為基準的旅館評鑑制度，同時形成旅館分級制度便於管理，而將旅館評鑑制度法制化（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n旅館分級制度最早源於美國境內公路旅遊的需求，美國汽車協會為提供大多數長途旅行的用路人適當與正確的住宿與用餐資訊，調查全美境內住宿地點與餐廳且加以評價、分級，作為公路旅遊者之住宿與消費指南。目前世界許多先進國家也採用這類制度，而每個國家也各自發展出一套屬於自己的旅館等級的評鑑制度與方法，例如瑞士的旅館分級制度。關於台灣的旅館分級，最早有梅花評鑑制度，之後因故停辦後，隨著近年來台灣外國觀光客遽增，為了提升國、內外觀光消費者的旅遊品質，評鑑國內各旅館的設備與服務並加以分級，提供不同需求消費者選擇旅館的依據，將旅館評鑑分級制度入法有其必要，雖中央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目前已經辦理旅館星級評鑑制度，為關於評鑑之項目與程序仍有必要法制化，始符合公開公平，為此修正本法第五十一條。\n二、嚴格規範觀光產業業者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就定型化契約得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n觀光業者為吸引消費者推出各種優惠促銷方案，優惠方案有關之條件限制標示不明顯，常常引起消費糾紛，中央主管機關可依據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以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為使觀光業經營者能重視中央主管機關頒布定型化契約得記載與不得記載之事項，則納入罰則中規範。","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其表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5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獎勵績優業者或優良從業人員，其評鑑項目、或評比由誰來做？都值得制度上予以考量，爰將表揚之評鑑有關事項納入本條，已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n\n二、增訂第二項，將旅館評鑑制度法制化，建立以消費者需求為基準的旅館評鑑制度，同時形成旅館分級制度便於管理。而關於評鑑項目、程序及具體措施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其評鑑項目、委託評鑑基準及表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旅館等級評鑑，其評鑑項目、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5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就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之裁罰事項，刪除「有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等語，另增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者」，強化業者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義務。\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有妨害善良風俗、詐騙旅客行為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4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324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324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324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