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03310703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0331070300200","會議代碼":"院會-8-7-8","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7:31:34+08:00","提案日期":"2015-03-31","最新進度日期":"2015-05-05","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審查委員會":"本院經濟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4070253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50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50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3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5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3-31"]},{"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7,"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經濟委員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n\n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n\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n\n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羅淑蕾等18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家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定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n\n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n\n章程得訂明前項發行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n\n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現行法":"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n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n依前三項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n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n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n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條號":"第二百四十條"},{"現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修正":"","條號":"第四百四十九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310703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3310703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3310703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3310703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