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05180702009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0518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0:54:51+08:00","提案日期":"2015-05-22","最新進度日期":"2015-05-26","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3/LCEWA01_0807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3/LCEWA01_0807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713_0004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黃偉哲","許添財","陳明文","蔡其昌","陳節如","楊曜","陳怡潔","莊瑞雄","賴振昌","田秋堇","葉津鈴","尤美女","鄭麗君","李應元","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1138號委員提案第17781號","提案編號":"1138委17781","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有鑑於憲法訂定政府對於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責無旁貸，對於人民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而所謂生有所養、老有所終、死有所送，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費用，因各縣市政府之自治法規及補助不一，為求齊一公平，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時，殯葬設施得提供補助或予以免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將有關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之法規規定；為避免民眾混淆及維護法規用詞之一致性，爰修正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第八條）\n二、憲法中明訂政府對於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等，應予以適當之扶助救濟，而目前社會救助法雖已有對低收入戶等補助之相關規定，然對於低收入戶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費收費補助卻無全國統一之相關法規規定，更因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及社福補助有所差距，導致各縣市低收入戶之補助不齊一，故修正條文明定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時，得提供優惠或予以免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n\n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n\n三、戶口繁盛地區。\n\n四、河川。\n\n五、工廠、礦場。\n\n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n\n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修正。\n\n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將有關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之法規規定；為避免民眾混淆及維護法規用詞之一致性，爰修正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修正":"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n\n二、學校、醫院、幼兒園。\n三、戶口繁盛地區。\n\n四、河川。\n\n五、工廠、礦場。\n\n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n\n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現行":"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n\n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4","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四項\n\n二、一般經政府認定之低收入者，每月收入僅達生活標準，需仰賴社會福利救助，更遑於負荷喪葬費用之支出，根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關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人民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新增第三項為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時，得提供優惠。\n\n三、而考量到全國各鄉鎮縣市之社會補助經費不一，恐對不同地區之低收入戶有補助不一之情形，為令標準齊一，爰新增第四項為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修正":"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n\n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n\n政府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殯葬設施，應提供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一般收費最低半價或無償使用之優惠。\n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18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518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518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518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