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0520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0520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0:50:51+08:00","提案日期":"2015-05-29","最新進度日期":"2015-06-02","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714_0001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李俊俋","蕭美琴","黃偉哲","陳唐山","李應元","蔡煌瑯","陳素月","許添財","陳節如","莊瑞雄","許智傑","葉宜津","蔡其昌","田秋堇","林淑芬","段宜康","楊曜","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7786號","提案編號":"462委1778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鑒於我國汽車運輸業普遍採靠行、派遣制度，但相關法規並未明訂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司機、車行、車隊三方之賠償責任歸屬。如此，除時常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索賠耗時、費力外，也使車行、車隊得一方面從司機勞動中獲利，同時卻又將營業風險、賠償責任完全轉嫁司機承擔，顯有違反公平之處。另外，現行「公路法」僅將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納入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範圍，而未施及計程車客運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亦為法規疏漏之處。爰上，特擬具「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我國對汽車運輸業採牌照管制政策，除計程車客運業開放少數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外，個人從業者無論是否自備車輛，皆必須向車行租借營業用車輛牌照始得合法營業。而近年，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興起，所佔市場份額逐年增加，司機凡加入者皆必須向車隊繳交規費、受其營業規範管制。\n二、然而，在上述靠行、派遣制度於汽車運輸業極為普遍的情況下，現行《公路法》中，卻並未對交通事故發生致被害人員傷亡、財務毀損時，司機、車行、車隊三方之賠償責任歸屬，有任何明確規範。儘管按現行判例，司法普遍認為司機與車行、車隊之間，皆屬《民法》上僱傭關係，事故發生時，司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車行、車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對事故被害人而言，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經民事訴訟程序，方得確認司機與車行、車隊間民法僱傭關係與後兩者連帶賠償責任，極為耗時、費力；對司機而言，與車行、車隊間僱傭關係未事先由法律條文明訂，也方便車行、車隊一方面自司機勞動中獲利，一方面在民事判決前將營業風險、賠償責任完全轉嫁司機承擔。是故，為確保司機與車行、車隊間交易公平並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權益，擬修正《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明訂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派遣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運輸、派遣業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n三、另外，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僅將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納入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範圍，而未施及計程車客運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然而，交通部頒《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卻亦要求計程車派遣業者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顯見仍有此規範必要。是故，擬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將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加入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範圍，以牢固、完備法律規範。","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n\n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n\n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0-01-14-修正:69","說明":"一、鑑於近年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興起，本條第一項中管理對象增列「派遣業」。\n\n二、鑑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派遣業中，司機、車行、車隊三方關係複雜，本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責任部分，無法釐清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責任歸屬，故增列、區分「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運輸、派遣業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修正":"第六十四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派遣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運輸、派遣業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n\n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n\n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79","說明":"於本條第三項增列「計程車客運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納入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範圍。","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0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520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520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0520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