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10260702004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1026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8-8-7","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0:34:08+08:00","提案日期":"2015-10-30","最新進度日期":"2015-12-15","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7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3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3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811_0039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潘維剛"],"連署人":["黃昭順","廖國棟","詹凱臣","李桐豪","楊玉欣","張嘉郡","曾巨威","陳碧涵","蘇清泉","孔文吉","蔣乃辛","陳鎮湘","詹滿容","邱文彥","王惠美","王育敏"],"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12-04","2015-12-08"],"會議代碼":"院會-8-8-12"},{"會期":"08-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5-12-04","2015-12-08"],"會議代碼":"院會-8-8-12"},{"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18048號","提案編號":"1539委18048","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7人，鑑於國際經濟局勢動盪，加之全球區域經濟興起，留住人才成為當前迫切必須面對之課題，為達成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協助企業留才及攬才之願景，爰提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使國內企業所提供之留才計畫具備國際競爭力，以避免人才外流，建議刪除得延緩課徵所得之限額規定，使員工所取得之獎酬股份，得全數延緩課徵所得稅，以增加公司獎酬措施之吸引力，落實政府留才政策。\n二、為使本條文意明確，避免延緩之所得應申報之年度有所爭議，爰酌修文字，明確規定延緩之所得應申報之年度，員工得選擇延緩至第5年，申報當年度之所得並課徵所得稅。但於延緩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之股份者，應於實際轉讓年度申報當年度所得並課徵所得稅。","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本條新增。\n\n一、為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使國內企業所提供之留才計畫具備國際競爭力，以避免人才外流，建議刪除得延緩課徵所得之限額規定，使員工所取得之獎酬股份，得全數延緩課徵所得稅，以增加公司獎酬措施之吸引力，落實政府留才政策。\n\n二、為使本條文意明確，避免延緩之所得應申報之年度有所爭議，爰酌修文字，明確規定延緩之所得應申報之年度，員工得選擇延緩至第5年，申報當年度之所得並課徵所得稅。但於延緩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之股份者，應於實際轉讓年度申報當年度所得並課徵所得稅。","增訂":"第十九條之一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申報當年度所得並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股份者，應於轉讓年度申報當年度所得並課徵所得稅。\n\n前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按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適用前項所定延緩繳稅期間應扣除該限制轉讓期間，於剩餘延緩繳稅期間屆滿之年度申報當年度所得並課徵所得稅。\n\n第一項所稱公司員工，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但不包括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事：\n\n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員工。\n\n二、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他公司之員工。\n\n第一項所稱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n\n第一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n\n公司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員工擇定延緩繳稅之情形、限制轉讓期間之訂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始適用第一項之獎勵；其申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時價之認定、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26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1026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1026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1026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