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41203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41203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0:30:18+08:00","提案日期":"2015-12-11","最新進度日期":"2015-12-15","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3/LCEWA01_08081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3/LCEWA01_08081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813_0001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許添財","蕭美琴","何欣純","王進士","陳雪生","葉津鈴","翁重鈞","陳素月","李昆澤","陳亭妃","莊瑞雄","周倪安","高志鵬","蔡其昌","黃偉哲","蘇清泉","趙天麟","邱文彥","張嘉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8177號","提案編號":"822委18177","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有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揆諸我國刑法之編排，乃按照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將不同侵害法益項目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現行法制編列在一起，且處以相同之罰鍰，無法彰顯國家之優先性。爰此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揆諸我國刑法之編排，乃按照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將不同侵害法益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n二、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竟將「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皆編列在同項，且處以相同之罰鍰，無法彰顯國家之優先性。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將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另訂加重處罰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57","說明":"一、本條第二項新增。\n二、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將不同侵害法益項目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加重對國家法益侵犯之處罰，以彰顯國家之優先性。\n\n三、另就侵害嚴重性較輕之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犯罪，移列第二項規定，以作區別。","修正":"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前項情形有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準用前項之規定。\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203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1203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1203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41203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