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226070200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226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9-1-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0:10:55+08:00","提案日期":"2016-03-04","最新進度日期":"2016-03-08","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03_0006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吳志揚","徐志榮","曾銘宗","蔣萬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林為洲","王育敏","費鴻泰","柯志恩","張麗善","王金平","陳宜民","林麗蟬","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許毓仁","黃昭順","楊鎮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395號","提案編號":"468委18395","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相繼施行，二種保險之年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是可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但對於勞工及公教人員同時具有勞保與公保之年資，卻無法合併計入被保險人之年資中，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勞保、公保間轉保，致未能成就各該保險之老年或養老年金給付年限條件者之年金權益，促進公、私部門人才流動，協助政府更加便於從民間舉才，並配合公教保年金制度之施行，參考第七十四條之二有關本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併計規定，增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不符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滿十五年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時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精神，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以成就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落實政府照顧勞工老年生活之政策，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為促進公、私部門間人才流動，協助政府更加便於從民間舉才。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增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俾使勞工與公務員的退休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避免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而無法請領任何保險年金給付，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項次未更動，第三項移列為第七項外，餘增列第三項為：「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均未達十五年而不符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於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向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但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n第四項為：「前項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不得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以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者，不適用前項併計之規定。」第五項為：「被保險人依第三項規定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n\n第六項為：「前三項規定之被保險人，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得適用該法有關養老年金給付者為限。」","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均未達十五年而不符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於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向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但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前項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不得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以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者，不適用前項併計之規定。\n被保險人依第三項規定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n前三項規定之被保險人，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得適用該法有關養老年金給付者為限。\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6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226070200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226070200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226070200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