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3040702010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304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9-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58:32+08:00","提案日期":"2016-03-18","最新進度日期":"2016-03-22","法律編號":["01259"],"法律編號:str":["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議案名稱":"「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05_0001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吳琪銘","蘇震清","蔡適應","周春米","趙天麟","李應元","莊瑞雄","鄭寶清","李俊俋","吳思瑤","陳其邁","陳明文","張宏陸","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169號委員提案第18516號","提案編號":"1169委18516","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鑑於紀念日及節日是否放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影響公私部門運作甚鉅。惟現行依據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均屬行政命令，欠缺法律依據，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我國歷年來春節連假為6天或9天兩種連續假期。依觀光局資料，9天連假年度之觀光效益產值較6天假期明顯成長；因車流分散，交通運輸調度效率提升，交通較為順暢。由此可見，春節連假固定為九天，有助於觀光事業發展、工商運作順暢、交通運輸調度效率提升，並有助國人安排假期，舒緩工作壓力、增進家庭和諧。衡諸假日規定現況，為提高穩定性及法律效力，宜以法律定之，爰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9","law_name":"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n\n三、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因本條例係基準性質之普通法，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兼顧勞資權益，爰列但書規定。","增訂":"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說明":"一、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重要歷史緣由，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足資全國人民紀念。\n\n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n\n四、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四月七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n\n五、西元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六月五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將環境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n\n六、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n\n七、全球各地天災頻傳，頻率與損害程度有加劇趨勢，嚴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除應重視環境保護外，政府與人民皆需加強災前防範演練與提升應變處置意識，才能減輕傷害。同時為記取九二一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故將九月二十一日訂為防災日。\n\n八、鑒於台灣地區家暴通報件數激增、校園霸凌暴力事件頻傳，政府應積極正視，擬參照聯合國「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將十一月二十五日訂為國定反暴力日，以喚起國人正視暴力問題，呼籲國人防杜暴力。","增訂":"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n\n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n\n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n\n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n\n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n\n六、環境日：六月五日。\n\n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n\n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n\n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n\n十、國慶日：十月十日。\n\n十一、反暴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n\n二、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慶祝或紀念之景象，規定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並懸掛國旗。\n\n三、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增訂":"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孫文紀念日、言論自由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n\n二、其他紀念日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n\n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說明":"一、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定各放假一日。\n\n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定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增訂":"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說明":"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本條例所定之民俗節日為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上述民俗節日，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溼地日、農民節、元宵節、婦女節、植樹節、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全國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重陽敬老節。\n\n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n\n四、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十五度定一個節氣，一周三六○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十五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一九○○年至二○一○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n\n五、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與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蘊藏深刻之部落倫理、宗教信仰及社會規範，為各原住民族部落重要文化核心價值。本於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精神，爰將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明定為民俗節日。惟各部落舉辦之時間不同，難訂出具體時間，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n\n六、依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以世界性宗教、源至世界各地可考證創教年代達五十年以上、在台組織發展達一定規模來分類，迄一○三年為止台灣主要宗教類別計有廿一個。\n\n七、六十二年一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為「第一屆消防節」。\n\n八、濕地日為紀念在一九七一年二月二日所舉辦的拉姆薩（RAMSAR）濕地會議而設。\n\n九、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時，為公曆每年二月三日至五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n\n十、世界地球日源自於一九七○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一九九○年，已有一百四十一個國家，共兩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n\n十一、一九九一年，美國國會將三月三十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n\n十二、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一九六三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五月十二日為國際護士節。\n\n十三、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一九一三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n\n十四、「警察法」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六一五定為警察節。\n\n十五、八月八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n\n十六、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增訂":"第六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民俗節日：\n\n(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n\n(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n\n(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n\n(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n\n(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n\n(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二、宗教性節日：依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國內主要宗教類別計有廿一個，本於憲法肯定宗教信仰多元之精神，各宗教信仰舉辦歲時祭儀之時間不同，故其日期由內政部民政司參酌各該宗教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n\n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n\n四、濕地日：二月二日。\n\n五、農民節：立春日。\n\n六、元宵節：農曆正月十五日。\n\n七、婦女節：三月八日。\n\n八、植樹節：三月十二日。\n\n九、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n\n十、兒童節：四月四日。\n\n十一、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n\n十二、全國勞動節：五月一日。\n\n十三、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n\n十四、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n\n十五、警察節：六月十五日。\n\n十六：父親節：八月八日。\n\n十七：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n\n十八、軍人節：九月三日。\n\n十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n\n二十、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說明":"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n\n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n\n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n\n四、我國除夕及春節係連續假日的傳統民俗節慶，依照「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統計，民國九十六年至一四六年計五十個年度中，有卅一個年度的春節假期係符合九天彈性連假並補班補課慣例，比例超過。將春節連假固定為九天，有助觀光事業發展、工商運作、交通運輸調度效率，並能抒解國人工作壓力、增進家庭和諧。故應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之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n\n五、西元一九二五年八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n\n六、原住民歲時祭儀為各部落極其重要之文化核心價值，為免常發生原住民為參加部落祭典而曠職情事，銓敘部函釋「同意原住民公務員得以公假方式返回部落參加豐年節」。為公平起見，廣大勞工也應一體適用，明定原住民於其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時，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重視原住民族多元文化。\n\n七、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日。","增訂":"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n\n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n\n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n\n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n\n五、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依消防署、警政署、國防部規定放假。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假。\n\n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增訂":"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n\n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n\n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n\n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n\n(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n\n(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n\n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說明":"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n\n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五條、第七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n\n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增訂":"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n\n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n\n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n\n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說明":"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n\n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增訂":"第十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說明":"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增訂":"第十一條　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說明":"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4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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