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310070204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310070204900","會議代碼":"院會-9-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0:02:48+08:00","提案日期":"2016-03-18","最新進度日期":"2016-03-22","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05_0009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陳學聖","林麗蟬"],"連署人":["徐國勇","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曾銘宗","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劉櫂豪","周陳秀霞","陳明文","王育敏","張麗善","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617號","提案編號":"1044委18617","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陳學聖、林麗蟬等16人，有鑑於我國在人民履行選舉及罷免權利時，為確保選舉人所投的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賢與能，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選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選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選票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選舉人之投票意向，使選舉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選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選舉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選賢與能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選舉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增列關於選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2","說明":"有鑑於我國在人民履行選舉權利時，為確保選舉人所投的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賢與能，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選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選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選票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選舉人之投票意向，使選舉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選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選舉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選賢與能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選舉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增列關於選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修正":"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現行":"第八十八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n\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03","說明":"我國人民履行罷免權利時，為確保其投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的方式，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罷免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罷免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票之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投票人之圈選意向，使投票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罷免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投票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罷免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修正第八十八條部分條文，增列關於罷免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以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修正":"第八十八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其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由選舉委員會定之，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n\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4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310070204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310070204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310070204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