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418070201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418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40:32+08:00","提案日期":"2016-04-29","最新進度日期":"2019-06-04","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議案名稱":"「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1_0001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6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分別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4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10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鄭寶清","顧立雄"],"連署人":["趙正宇","陳賴素美","蘇震清","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6-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18963號","提案編號":"252委18963","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顧立雄等21人，鑑於我國律師公會組織基於律師法制定之時空背景因素，導致在我國有十六個地方律師公會，並要求律師必須一一加入當地公會始得於全國各縣市執業的不合理現狀，此在同為單一法域的現代法治國家誠屬難以想像。幅員較台灣為廣大的日本、韓國、德國，均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制度。美國甚至有三分之一的州毋須加入律師公會即得執業。現代商業活動範圍因網路化與策略佈局而遍及全球，對應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卻受到執業區域的不合理限制。此一規定非但箝制律師執業自由，並且影響人民選擇律師的權利與訴訟權保障甚巨。律師法自應儘速修正以符需求，爰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法現行條文要求律師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後，始得於該公會所在地之法院執行職務，此一制度之設計導致獲得國家證照之律師卻要重複加入許多地方公會、重複繳費。該條文除有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以及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疑慮外，更侵害各地人民自由選擇律師之機會。\n二、目前律師「單一入會，全國職業」之要求，已逐漸在國內獲得共識。台北律師公會更於民國105年4月6日發表聲明，表達法律應允許律師「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訴求。另查，與我國鄰近的日本亦採取相類似制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所有職業律師於加入「日本弁護士連合会」以及當地「弁護士会」後，即得於全日本職業。美國對於律師執業之限制，各州則有不同之規定。目前約有三分之一的州並不要求律師加入律師公會即得執業。以美國紐約州為例，律師只需登錄於州法院後，即得執業。比較各主要國家之規定後，我國律師法顯得過於嚴格且無堅強的理論基礎做如此限制。\n三、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律師法要求律師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前，不得於該公會所在地之法院執行職務之規定，不僅不合時宜且有違憲之虞，並與世界各國立法潮流相悖，故應作相對應之修正。此外，關於中國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架構、律師懲戒機關法庭化、律師之考試制度與養成等議題，亦應在凝聚社會共識後，做整體修正，以使我國之律師考試、養成、執業、以及懲戒制度獲得改善，促進司法正義之實現。","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n\n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n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n\n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11","說明":"為發揮律師公會專業自治之功能，律師須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業，惟尚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多個公會之必要，以免過度箝制律師選擇執業地區之自由，而宜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立法政策，以減輕律師重複繳納加入公會之高額費用負擔，同時保障人民選擇律師之自由與權益，期使人民享有更多元、更好的律師服務品質，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十一條　律師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後，即得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律師公會並不得拒絕其加入。\n\n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得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n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現行":"第二十一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n\n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law_content_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22","說明":"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修正，酌修本條第一項之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n\n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8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418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418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418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