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426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426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37:25+08:00","提案日期":"2016-05-06","最新進度日期":"2016-07-18","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7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2_00018/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507190703003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林俊憲","葉宜津","鍾佳濱","邱志偉"],"連署人":["劉櫂豪","李俊俋","鄭運鵬","蘇震清","鄭寶清","莊瑞雄","洪宗熠","趙正宇","李昆澤","蔡易餘","陳素月","陳曼麗","黃偉哲","蘇巧慧","蘇治芬","張廖萬堅","黃秀芳","顧立雄","蔡適應","呂孫綾","賴瑞隆","陳明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014號","提案編號":"462委19014","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葉宜津、鍾佳濱、邱志偉等27人，鑑於公路法中對於申挖公路用地回復路面標準並未確實規範，有違國人對「路平」期待；申挖單位未確實回填造成路面凹凸不平，不僅危及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再者，目前道路中埋設多種管線與孔蓋，103年高雄氣爆一案，係因管線機構施工不當、未盡維護之責，以致發生重大公安災害。經查，管線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缺乏橫向聯繫，主管機關無法確實掌握路面下管線情形，造成防救災害不易。故增列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訂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以避免高雄氣爆悲劇重演。爰此，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法務部2015年5月公布資料，近十年中央機關國家賠償案件，交通部總計賠償193件，其賠償金額與件數均為各部會之最，賠償主因以天然災害、道路坑洞為主，顯見道路不平對我國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視，也嚴重損害國家形象。\n二、我國自97年推動「道路平整方案」起，因道路路面管理或路面養護確定需國賠案件與金額，逐年減少。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3月26日新聞稿，因辦理人（手）孔蓋下地，對提升我國整體道路服務品質與路面舒適度有顯著效果，可證「路平」對交通安全之提升確實有顯著成效、孔蓋下地政策有推行之需要。\n三、經查我國附設之人（手）孔蓋仍未全數下地，以105年4月統計資料為例，台電公司目前仍有675,229個未下地之人（手）孔蓋、已下地僅有271,308個；台水公司下地之人（手）孔蓋僅有88,273個，未下地孔蓋數量高達429,916個。另外，部分管線如消防、瓦斯管線，因具有特殊功能或危險性，無法進行孔蓋下地作業。對於可下地仍未下地之人（手）孔蓋、以及不可下地之特殊管線，其申挖路面後回復實有明訂規範之必要，俾便道路主管機關管理。\n四、查我國路面下設置之管線單位至少有：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郵政電信等，管線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缺乏橫向聯繫，也沒有明確規範，以致道路主管機關管理困難。故新增管線機構與申挖機關（構）對於路面回復、管線維護之權責，以維用路人權益。\n五、鑒於103年7月31日晚間高雄發生重大連環氣爆災害，釀成32人死亡、至少5千人生命、健康或財產蒙受損失之重大公安事件。監察院曾於104年提出糾正案，指出政府應確實整握地下管線圖資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埋設管線之管線機構，應本於「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職責，加強管線清查、巡檢及檢測業務。故增列管線機構於申挖路面巡查責任，並明訂因管線機構違失，致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損害，或重大公安事故之罰則。\n六、據上，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保障國人安全，避免再度發生如高雄氣爆之重大公安災害，爰提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n\n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88","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n\n二、修正本條文第三項，明訂除救災功能或有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者，其餘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者，應於設置或維修後修復並確實回填路面。並明訂路面平整度標準，為改善機車因行駛道路標線處發生打滑之問題，故參考現行規範與國外相關數據，明訂抗滑係數應小於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實測值（British Pendulum Tester）60BPN以下，以保障用路人安全。\n\n三、依據監察院104年度財正字第0003號監察案，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加強地下管線資訊橫向聯繫，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與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為避免高雄氣爆類似公安災害案件重演，修正本條文第四項，明訂管線機構因設置或管理違失造成用路人損害者相應之處罰，並限期改善。\n\n四、修正本條文第五項，補充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指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n\n五、據上，為加強管線機構對於維護公共安全意識，修正本條文第六項，明訂因違反上開規定，造成重大災害者得加重處罰，以維民眾安全。","修正":"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除具有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者，其餘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於濕環境下不得低於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實測值六十BPN以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n前項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n違反上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6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426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426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426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