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513070200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513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28:55+08:00","提案日期":"2016-05-27","最新進度日期":"2016-11-22","法律編號":["01290"],"法律編號:str":["住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2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5_00008/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5112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050701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住宅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4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6人「住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1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4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住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蘇治芬","吳思瑤","蔡培慧","鄭運鵬","羅致政","陳明文","賴瑞隆","蕭美琴","張廖萬堅","洪宗熠","趙正宇","黃偉哲","陳曼麗","陳素月","蘇巧慧","吳玉琴","莊瑞雄","黃國書","葉宜津","邱議瑩","徐國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9-22"],"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9177號","提案編號":"447委19177","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2人，鑑於我國近年來房屋和土地價格攀升，除導致一般民眾購屋或租屋困難外，更無法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居住正義的要求。為實現居住正義，政府除透過租金補貼、購屋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租賃服務、不動產資訊公開等措施的推動，更應積極興辦合宜住宅和社會住宅，以落實政府之住宅政策。除此之外，現行法律條文顯然無法達到實現居住正義之目的，自應儘速修正以符需求，爰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另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由此可知，保障民眾居住權以及落實居住正義除了具有憲法位階之意義，更是重要的普世價值之一。\n二、為了實現居住正義，政府應透過多種多樣的政策和手段，使民眾的居住權得以實現並獲的保障。為實現居住正義，政府除透過租金補貼、購屋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租賃服務、不動產資訊公開等措施的推動，更應積極興辦合宜住宅和社會住宅，以落實政府之住宅政策。除此之外，政府更應以容積率換取建築面積之方式，取得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再以補貼租金或較優惠之方式租予民眾，以期落實居住正義以及滿足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n三、以目前我國現況而論，自有住宅比例較出租住宅比例高出許多，加上房價高漲的影響之下，年輕人以及中低收入戶除無法承購住宅外，亦不能在合理以及可負擔的租金範圍內，找到安身立命之處。為解決此一問題，增加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為可行的方式之一。惟鑑於我國政府財政之限制，實無法在短時間內運用大筆預算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故本院希望透過修法方式，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取得和民間合作之法源依據，並以容積獎勵的方式，由民間取得一定比例之住宅作為出租之用。\n四、為實現居住正義以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指稱的「適足住房權」，從立法院至行政院，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皆應努力推動良善法律以及政策，以提供我國國民一個安居樂業的居住場所。本次修法僅就取得只租不賣之社會住宅提供法源依據，至於其他法律或是政策的修訂或推動，政府應儘速凝聚社會共識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n\n一、直接興建。\n\n二、合建分屋。\n\n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26","說明":"一、我國目前自有住宅比例較出租住宅比例高出許多，加上房價高漲的影響之下，年輕人以及中低收入戶除無法承購住宅外，亦不能在合理以及可負擔的租金範圍內，找到安身立命之處。為解決此一問題，增加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為可行的方式之一。惟鑑於我國政府財政之限制，實無法在短時間內運用大筆預算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故本條新增第四款，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取得和民間合作之法源依據，並以容積獎勵的方式，由民間取得一定比例之住宅作為出租之用，以實現居住正義之要求。\n\n二、原條文第四款配合新增第四款做條款之修正。","修正":"第四十四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n\n一、直接興建。\n\n二、合建分屋。\n\n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n\n四、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透過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於民間新建建築物提供部分容積樓地板面積供作社會住宅使用，且其集中留設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本款之建築容積獎勵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依本款所取得之社會住宅不得低於建築容積獎勵之百分之十。\n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3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513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513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513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