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6060702006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606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26:32+08:00","提案日期":"2016-06-17","最新進度日期":"2016-06-21","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7_0004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楊曜","陳亭妃"],"連署人":["鄭運鵬","黃秀芳","蔡易餘","鍾佳濱","吳玉琴","徐國勇","吳秉叡","周春米","吳焜裕","陳曼麗","黃國書","呂孫綾","鍾孔炤","羅致政","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9300號","提案編號":"1749委1930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陳亭妃等18人，鑑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國家重要自然資產，應予以高度的保護及對不法獵捕者有效嚇阻，因此提高罰責有其必要性，如現行非法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進行獲利者，卻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過輕罰責，易使民眾認為有錢就能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觀感，亦只要有錢，就能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為端正社會民眾觀感，使非法獵捕、宰殺、輸入輸出、買賣者達到嚇阻作用。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野生保育類動物輸入或輸出其原因莫過於買賣交易並從中圖利，其販售牟利之金額之高，若無對等的罰金嚇阻，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之目的，爰此本條應提高罰金處分。\n二、針對於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進行罰責的修正。\n三、以第十九條之手段進行獵捕、宰殺應予以加重刑責。\n四、以透過刑責加重，以達嚇阻效果，保障保育野生動物。","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n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9-06-12-修正:46","說明":"鑑於野生保育類動物輸入或輸出其原因莫過於買賣交易並從中圖利，其販售牟利之金額之高，若無對等的罰金嚇阻，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之目的，爰此本條應提高罰金處分。","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n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現行":"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6-05-05-修正:47","說明":"一、針對於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進行罰責的修正。\n\n二、以第十九條之手段進行獵捕、宰殺應予以加重刑責。","修正":"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禁止規定進行，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兩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說明":"一、對罰責進行修正。\n\n二、以透過刑責加重，以達嚇阻效果，保障保育野生動物。","修正":"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n\n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6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06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06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06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