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613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613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26:55+08:00","提案日期":"2016-06-17","最新進度日期":"2016-06-21","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議案名稱":"「技師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7_0005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施義芳","蘇震清"],"連署人":["趙天麟","李俊俋","鄭寶清","許智傑","洪宗熠","蔡易餘","江永昌","呂孫綾","周春米","林靜儀","蕭美琴","莊瑞雄","賴瑞隆","王榮璋","陳賴素美","尤美女","李昆澤","羅致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92號委員提案第19311號","提案編號":"292委19311","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蘇震清等20人，鑑於目前技師執業，承辦許多委託專業鑑定案件，因為利害關係人之主觀認定，或者基於當事人利益之維護，向中央主管機關懲戒委員會舉報違規案。而現行之技師法規定，技師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列情事者，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皆可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然，利害關係人或因個人之主觀或因法律知識見解之疏漏，所為之舉報非達懲戒之標準，但當事人卻必須為答辯準備，費心勞神，不僅耽誤業務之執行，更影響當事人的專業聲譽。爰經參考其他各專業技師法所定有關利害關係人之陳報案件，須經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審理後，再依程度處理，準此，擬提案修正技師法第四十二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變遷，人民主張權益保障聲音日熾，基於自身權益受損害，除透過民事訴訟爭取補償外，民眾也會採取懲戒違規行為之舉報；近來，屢聞專業技師受理房屋損壞、漏水鑑定時，利害關係人對於鑑定結果未符期待，逕向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告發案件，致使受告發技師為準備答辯資料而費心勞神，不僅耽誤業務執行，於審理期間更蒙受名譽之損害。\n二、衡諸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法規，針對懲戒案件由利害關係人提報時，皆規定先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者全國聯合會審理後，依情節輕重，再處以行政處分或者核轉懲戒委員會，方顯公平。爰此，提案修正，建立技師懲戒的二級審理機制，並達到行政經濟、簡化程序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47","說明":"一、將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懲戒案件另為規定，建立技師懲戒的二級審理機制。\n\n二、目前許多技師受委託鑑定之案件常因利害關係人之主觀認定，自為舉報技師至懲戒委員會，造成技師為維護權益必須費時費心準備答辯資料，不僅影響業務執行，身心更受承受巨大壓力。另，從懲戒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利害關係人所舉報之案件受懲戒率偏低，顯見應另為規範，方能達到行政經濟、減化程序目的，並減輕訟累，及挾怨舉發情形。\n\n三、參酌其他專業技師法規，皆已授權各職業公會作為第一階段審理單位，本法所規範之技師團體也都深具規模與制度完善，足堪信任與授權；另外規定受理單位必須將審理不處理或駁回結論，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核備，亦可收主管機關監督之效益。","修正":"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n\n利害關係人認為技師有第三十九條各項情節者，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先送交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審查，受理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應令受告發技師提出抗辯理由，進行調查，作出處分書，認定有情節重大屬實者，應連同卷證核轉技師懲戒委員會覆核懲戒。調查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或駁回之案件，應將審理結果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3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13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13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13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