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616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616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22:52+08:00","提案日期":"2016-06-24","最新進度日期":"2017-05-03","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8_00019/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5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李鴻鈞等17人、委員郭正亮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714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議案編號":"1060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1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鄭寶清","賴瑞隆","蘇震清"],"連署人":["陳歐珀","李昆澤","鄭天財 Sra Kacaw","蘇治芬","林俊憲","蔡適應","邱議瑩","呂孫綾","蘇巧慧","蔡易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黃秀芳","徐永明","趙正宇","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9334號","提案編號":"756委19334","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鄭寶清、賴瑞隆、蘇震清等19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將新增修第三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而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為使法規範體系裁罰一致，避免輕重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二項，對於各種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分別訂有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或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然欲新增修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而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其並未特別在第六十七條第一、二項明定，則將適用同條第三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會造成惡意擋車致人死傷的行為，法規範體系裁罰不一致，輕重失衡。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增修，是以於同法第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增修規定有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情狀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以維持法規範體系裁罰的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82","說明":"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增修草案，是以於本條第二項增修規定有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情狀者，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以維持法規範體系裁罰的一致性。","修正":"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6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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