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629070300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629070300300","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7:08:58+08:00","提案日期":"2016-06-29","最新進度日期":"2016-11-01","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審查委員會":"本院交通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0/LCEWA01_090120_00257.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0/LCEWA01_090120_00257.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50303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9"]},{"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6-10-21","2016-10-25"],"會議代碼":"院會-9-2-7"},{"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2,"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交通委員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二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n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n\n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條號":"第二十九條之二"},{"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案通過","增訂":"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n\n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n\n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n\n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n\n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n\n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條號":"第六十三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90703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290703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290703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29070300300/meets","name":"meets"}]}